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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04-07-23 1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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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天乐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许多民工因为付不到自己的血汗钱,生活无着,流浪街头,其中有些人采取了围攻殴打企业主以及跳楼、割腕、自焚等极端手段,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每到岁末年终,各地政府都要以很大精力,开展声势浩大的“清欠行动”,相关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   政府的“清欠”行动,媒体的集中宣传,显示了一定的作用,为民工讨回了部分工资,但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来仍然有增无减。据有关权威机构的统计和分析,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数额,1999年大约是360多亿元,而2003年可能已高达1000亿元,拖欠工资的企业也呈增多趋势。这说明,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不能仅靠突击式、运动式的做法,而是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直接关系到每年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法,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有的国家甚至把它推崇为“第二宪法“,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即没有制定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计,而是直接由人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地地位和影响力。而且,现行《劳动法》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很难具体实行和操作,和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如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只是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显得苍白无力,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解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促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指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地强法律支规的震慑力,并尽可能方便要工者,才能有效避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肩负着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责,是维护包括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对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但目前许多地方的劳动监察机构都设在劳动局内,而且人员编制很少,全国仅有劳动监察员4万名,与上千万个企业相比,形成数量上的巨大反差,使劳动监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因此,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性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工次发放等方面的“全程”监督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消来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市场准入、逐出机制。对进入市场的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是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业加控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企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以外,应将其不良记录锁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或给予制约;对其中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吊销营为执照或收回生产(施工)许可证等,将其逐出市场。许多企业之怕以再拖欠民工工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这样做的利益大大高于需要付出的成本;健全市场准入、逐出机制,使它们得不偿失,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愿意铤而走险呢?   四、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除了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部分企业主道德素质低下或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与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艰难也有很大关系。据一些地方的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约有70%左右是因为亏损严重,无法发放工资。所以,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有必要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即成立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等方面组成的工资保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向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工资保障基金;如有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便从基金中先予垫付,以后折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                    (作者系民建会员、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