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幸福指数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6-11-21 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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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文豹
9月12日上午国家统计局邱晓华局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今后中国将推出幸福指数、人的全面发展指数、地区创新指数以及社会和谐指数等一些新的统计内容,以适应各方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民主、人文等方面的需求。
幸福一直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而且也常被执政者作为推行社会政策的一个口号和追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各项重大政策对人们整体幸福感的影响,关注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差异和走势,关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幸福感的状况,充分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们的幸福度的协调与统一。提出一个反映人们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可以弥补GDP指标考核的不足,以更贴切、系统地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但“幸福”是人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由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幸福指数是与人的内心的欲望和它在现实社会中所能得到的生存质量息息相关的。考虑到我国公民对现实生活的希望大多是看病便宜点,子女上学收费少一点,工资再涨一点,房价再下跌点,就业机会再多一点等。建议设计“幸福指数”各项指标应更贴近百姓,包括人们的吃、穿、用、住、行到对生活的感受和体验。为此,陆文豹对即将推出的幸福指数的推出,提出如下建议:
一、幸福指数应该是一个指数体系,其中包括客观指数和主观指数两大类。客观指数主要是个人收入、工作、生活条件、居住环境、社会综合治理状况等等,主观指数应包含个人对幸福的感受和体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对政府政策影响人们幸福体验的认识等等。
二、幸福指数在统计时必然要选择不同个体和群体作为统计样本。样本的选择中存在不同样本选择的比例和不同群体选定后加权系数大小的置定,我们建议选择样本应以当前我国社会组成中各阶层、群体在社会组合中所占的权重作为加权平均的权重系数,比如中国农民在全社会中占的权重为70%,则在综合计算幸福指数时应以此置定其加权系数。
三、幸福指数应当合理定位。幸福指数应该定位在衡量社会和谐评价体系中作为GDP指标的补充指标,应当列入政府决策的依据,但要切实防止被政绩化,以免政府采取短期行为或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