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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热点问题 反映群众呼声
发布时间:2004-10-16 1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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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叶培

民建丽水市委会自2001年底成立以来,继承原丽水民建(县级市)重视参政议政工作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和机制:成立了民建丽水市委会调研工作委员会,制定了相应工作制度;对支部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新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评选先进支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了与对口联系的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更加知情知政,逐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局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参政议政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比如去年,在走访市交通局时,了解到绕城公路的拆迁遇到很大阻力,工作难以开展下去。联系到基层支部和会员普遍反映,征地拆迁处理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丽水市一个比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调研工作委员会决定将征地拆迁问题作为一个重点调研课题。
在深入基层了解实情的基础上,调研工作委员会成员不辞辛苦,先后到市建设局、交通局、城建发展总公司、旧城改造及绕城公路指挥部等职能部门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终于摸清了丽水市土地征用工作的总体情况。丽水自撤地设市以来,土地征用工作总体尚好,基本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然而,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较快增长,现行土地征用政策和有关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和工作上的缺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成为丽水市社会不稳定的一大因素。主要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引发农民攀比阻挠征地;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存在严重后顾之忧;缺乏完善的征地机制,部门间协作不力;历史遗留问题繁杂,许多承诺不能兑现;二三产业留地使用,项目包装难以落实等等。
在掌握了大量信息和数据后,由专人起草调查报告,调研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终于形成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破解征地难题》的调研报告。最后决定将此报告作为市委会在2004年市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
在这篇大会发言中,指出“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又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委会提出了五条具体建议:
第一,以土地换社保,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保、征地补偿工作,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整个征地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主要环节。我市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尽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严格执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关于区片综合价补偿政策。失地农民在社会福利方面应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即在社会保障、公共住房、技能培训、工商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不能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丽政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到龄后每月只有200多元的保障金就偏低,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农民对此不感兴趣。对原土地征用中已经进行货币安置和补偿的不能再更改;但是,应给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机会,即使超过了参保起始年龄,也应给予失地农民补缴机会。
第二,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应体现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精神。
市政府〔2001〕143号和〔2003〕19号文件关于村集体二、三产业建设公建项目留地的政策,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失地农民。但是,这两个政策都还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产业项目选择投资开展等管得过多,如“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这一规定就显得管理管严,其实产业选择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即可,其他应让市场去调节,有关部门可加以引导服务,但不能作硬性规定;又如村与村之间、村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开发,政府也没有必要去管;产业项目一时不能落实的,留地指标可以暂且让村集体留着,或出租获利或自行招商均可。总之,政府不能管得过死,只能是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
第三,慎重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为民办事具体措施。
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为了工作进度而对失地农民承诺过的、签过字的事项,都应逐一清理;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群众,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严肃性和延续性的原则,一一拿出实施意见,摆上桌面尽快解决,落实为民办事的具体措施;确实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给农民以认真的答复,该赔礼的要赔礼,该道歉的要道歉,该赔偿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充分体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挽回失信,塑造政府新形象,促进今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村干部及其亲友承包本村工程建设,可在准入条件平等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优先,但对其工程必须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消除体制障碍,理顺征地工作关系。
由于征地职能在市国土资源局,而实际操作又得依靠区政府,从而造成体制上的障碍,为市国土局与区政府的工作协调带来难度,产生被动局面。为了克服体制上的障碍,建议在区政府组建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分局,在职能上有自己的执法权和资金处置权,责、权、利相统一,将征地职能完全划分给区国土局;而市国土局只负责审批把关。这样,区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地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实行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保障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对诸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等一些投资大、征地多的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应将所有股权都给业主。应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征地涉及的农民、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与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期限,共享土地合作开发收益,共同承担风险;使有意投资的失地农民合理地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这种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经营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长远利益,又体现了农民土地收益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解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改进了他们的生产方式,有利推进城市化进程。
这篇大会发言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完成的,既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反映了群众呼声,又切合实际,有一定可操作性,在政协大会上受到与会者热烈的掌声,被市政协评为2004年度优秀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