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国计民生 积极建言献策---我省民建会员参加全国“两会”的综合报道
发布时间:2005-03-26 1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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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省委会宣传处综合报道
初春的北京,鲜花锦簇,彩旗飘扬。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于3月3日至12日,3月5日至14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肩负着共商国是的重任,承载着全省民建会员和人民的嘱托,我省民建的3位全国政协委员、1位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参加全国“两会”,听取并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围绕制定和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等畅所欲言,坦诚意见建议。他们共向大会提交了9件提案、4份大会书面发言、1份社情民意、8件议案和6份建议。有些提案、议案是在民建省(市)参政议政委员会成员调研基础上完成的,可以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言献策,既是委员、代表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体现,也凝结着我省会内专家学者的智慧。他们的提案、议案及建议等切中时弊,反映了群众呼声,引起了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新华网、《人民日报》、《浙江日报》、《联谊报》等数十家媒体对我省民建的委员、代表进行了采访报道。
吴国华委员:要进一步推进地方审计公开
在这次全国政协会议上,省政协副主席吴国华委员提出,相对于国家审计署的大刀阔斧,地方审计工作也应进一步推进审计公开,从而让审计工作在规范财务管理、整治腐败方面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立体的监督体系。
吴国华说,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虽然在业务方面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但人财物的管理在地方。对项目审计后如何反映和处理,必须听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地方审计透明的阻力不小,公开的审计结果,多是不痛不痒的一般性问题,缺乏监督力度。
除了独立性不强,吴国华认为,审计领域拓展也是地方审计效下降的原因。他说,近几年来审计领域不断拓展,从一般性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延伸;经济责任审计则从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向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但由于信息来源单一、渠道欠畅,往往导致审计时没发现问题,审计结束不久,问题却暴露了。
此外,近年来审计署发布了许多旨在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的规定,增加不少内部管理程序,如审计方案逐级审批,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性文件审核审批等等,这些程序对规范审计工作、保障审计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透明度不高情况下,程序增加后对审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作用不显著,却增加了审计的行政成本,降低了审计效率。
吴国华认为,这些问题的形成有其体制性原因,而体制改革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前,通过审计公开可以弥补部分体制性缺陷,改善地方审计工作,建议国家制订审计公开制度。他提出,审计公开制度要确保“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应由审计机关自主、独立、完全公开,不设外部审批环节。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进展、审计结果、某些事项不公开或暂缓公开的原因说明等。同时,还应设定审计公开的行政责任和救济措施,对隐瞒审计事实,欺骗舆论的行为和抵制、打击报复审计公开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对因公开而受打击、报复的要设立救济措施。
蒋福弟代表:让13亿人吃得安心
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省委会副主委、杭州民建主委蒋福弟代表提交了关于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说,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但目前食品安全警报不断,广大老百姓对食品安全心存疑虑,谈“食”色变。去年的阜阳劣质奶粉案、广东毒酒案、毒火腿案及最近的‘苏丹红一号’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啊。
蒋福弟认为,“究其原因,除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法不依、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执法不严和消费者缺乏鉴别能力等因素外,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一是体系不完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我国目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大都是部门法,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存在交叉,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二是内容不全面,近年来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制度,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预警制度、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三是惩处力度不大,法律威慑力不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只能处以没收产品和1?3倍的罚款。四是责任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
对此,蒋福弟表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责任表达人民的呼声,让全国13亿人民吃得放心。他建议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从法制高度全面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工作:
1、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位为专项法,形成基本法统筹专项法的基本法律格局,以减少食品卫生、食品质量之间的不协调。
2、《食品安全法》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治理原则、食品安全治理体制、食品安全治理环节、食品安全治理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责任,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具体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等。
3、《食品安全法》应包含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危机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卢步东委员:应重视农业生产自身污染
省委会副主委、省旅游集团总经理卢步东委员,在会前就吸引了记者的视线。他参政议政热情高昂,从杭州到北京,一直与周围政协委员谈论构建和谐社会的话题,使记者忍不住将话筒与镜头对准了他。卢步东表示:“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求得一时的经济发展。”
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他呼吁应重视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他说,目前部分农民由于缺乏使用农药的相关知识,在农业生产上偏施化肥、滥用农药现象突出,致使农业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造成污染,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二是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由于农业污染发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已给农业生态环境乃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亮起了红灯。为此他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科学施肥用药重要性认识。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吸纳能力。完善信息服务,对当地主要的作物生长情况和病虫害,及时发布信息,指导农民合理用药施肥。 
二、强化农用投入品的管理与监督。按市场准入要求,严格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大对兽药、化肥、农药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监督与管理力度。做好对农药化肥经销商的培训教育,提高职业素养,使经销商在销售农资产品时,能向农民准确地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建立销售档案。
三、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生产技术规程。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区,推行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技推广体系的优势,加快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设施农业,积极推广综合配套防治技术和生态农药、低毒化学农药,通过生物肥料、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及秸杆还田、污水降解等新技术,有效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效率。
四、加强引导,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因地制宜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变现在千家万户养猪牛的现状,实现畜禽污染物处理“种养结合”,把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再利用到种植业中去,为无公害大米、蔬菜、水果的种植提供大量优质肥料。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高天乐委员:建设和谐社会当务之急是和谐的劳动关系
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高天乐委员,作为来自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温州市的政协委员,特别受到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日报》及省内媒体都对他进行了专题采访。面对记者的提问,高天乐委员谈得最多的除了民营企业如何进一步发展,应对挑战等媒体关心的话题外,就是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他的字里行间,体现出一位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深层次思考。
高天乐说,非公有制企业目前既是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发展的反思期,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应该想一想如何增进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相处。他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协调好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高天乐认为,已经吸纳了一亿多人就业的中国民营企业,是目前劳动关系紧张的频发区,为此,建议民营企业要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人为本”,关键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员工的人格。要将人力资源当作第一资源来对待,不得歧视员工甚至采取惩戒性的措施。二是关注员工的健康安全。企业应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三是规范劳动合同。企业要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工时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保障员工福利。四是要严格自我管理,坚持培训教育。
他同时指出,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仅靠民营企业的自律是不够的,政府的“他律”也非常重要。市场化的改革并不是要削弱劳动管理部门的功能,而是要从过去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向强化劳动监察转变。目前,劳动监察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劳动管理体制市场化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具有相关法律素质和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设立独立的的生产监督机构,加大对职业技能的培训。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应仅仅是看GDP的增长,还要关注增长背后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