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芝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八大思想亮点
发布时间:2014-12-10 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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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芝鸿
作者简介
施芝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组成员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他长期在地方和中央从事党的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2000年由上海调到北京工作后,先后参与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文件起草,并参与了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起草。他还结合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勤奋笔耕,先后出版了《当代中国的主义和问题》、《改革潮头雪浪花》两部专著,另有多篇研究论文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论文奖和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3年来、在新中国执政65年来首次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设定这样一个主题、召开这次中央全会,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征途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蕴涵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意图。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对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谋划,是中国共产党主动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全民族动员和大手笔塑造,体现了“计利当计天下利,建功当建万世功”。
四中全会通过的、作为引领当代中国走向法治中国伟大宣言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在中国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决心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把党的整个治国理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行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这两个轮子双轮驱动,并且把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作为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窗口和样板,带动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谱写中国共产党实现国家现代治理的新篇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博大精深、亮点纷呈,特别是《决定》中的八大思想亮点引人注目。
■■■亮点一: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被列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10月23日晚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刚一发表,就有理论界人士敏锐地发现,全会公报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表述中,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之后,引人注目地加上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句话。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以中国梦凝聚力量,以抓改革激发活力,以改作风振奋人心,励精图治、攻坚克难,秉持功成不必在我、克难理应在我,我们不做谁做、现在不做更待何时去做的使命感责任感,敢作敢为敢担当,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同时,以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进一步升华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在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的。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先后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这三大理论创新成果,依次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在党的旗帜上,就表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在从十八大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有可能形成将会写在党的旗帜上的又一个理论创新成果的话,那么,其理论创新方向,很有可能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总是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日益走向现代化的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政府治理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军队治理问题、党的治理问题以及中国如何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推动全球治理问题等。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断,中国共产党的下一个理论创新成果,其主题很可能是要回答: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样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们应当把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深入学习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的国家现代治理思想、法治中国建设思想结合起来,还可以同对中国梦的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因为中国梦是富强梦、民主梦、文明梦、和谐梦,也是法治梦。
■■■亮点二:四中全会《决定》通篇贯穿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条思想红线
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论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的总目标的问题。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广阔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共十八大以后,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同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中南海瀛台会谈中说,我们已经找到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走下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总道路和一系列具体道路共同构成的道路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已先后概括提出了8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就有了9条具体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中,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三个方面、基本内容是“五个坚持”。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坚持”的基本内容: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必须坚持”,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长期坚持的最基本的东西。
四中全会《决定》还开宗明义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问题,并且把它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道,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的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更高、内涵更多、覆盖面更广也更重要的概念。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内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规范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法治监督体系,是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构成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等。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
把这五大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特别是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发展、重大创新、重要贡献,也向全社会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法法律治国、依党内法规治党的坚定决心。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表明,我国党内民主可以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也可以带动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
■■■亮点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被总结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这两句话,揭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中最本质、最根本的东西。《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对“党在法上”还是“党在法下”问题的科学回答。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党的领导就在法中。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领导地位,都是按照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我国宪法中庄严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说到底就统一在宪法的这种明文规定中。这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党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就是按宪法办事;反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违宪。如同我们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国化”一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决不能搞“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是在总结执政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探索前进的。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用“三统一”、“四善于”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三统一”,就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统一”、“四善于”把中国共产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体路径,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内容。这将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们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之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我们党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动转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的又一次伟大历史转折。这个伟大转折包括“打造两个升级版”、“转好两种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靠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中国法治建设升级版,要靠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可见,四中全会《决定》通篇既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举措强调了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这是实实在在的依宪治国。某些西方媒体硬要把这说成是“以党治国”,这只能表明,他们的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
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是那经典的三句话: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依据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作出更系统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点四: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和确保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强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大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了在全社会建立宪法信仰、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这两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性规定。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样是敏感的法学理论界意识到,这些制度性规定使全国人大在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将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将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把《决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中全会《决定》在部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到201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提出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中全会《决定》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强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各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守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和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律制度,加快建设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四中全会在科学立法方面的这些规定很接地气、深得人心,必将有力促进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亮点五:四中全会《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思想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的。他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制度的笼子扎得紧而又紧,严防“牛栏关猫”,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权首先要依法治官是紧密相联的。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个覆盖全面的大笼子:既要把政府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现在,我国各级政府执行着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100%的行政法规。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推进依法行政。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决定》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这既是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是对我国多年来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需要全面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并从行政部门和岗位权力设置、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纠错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二要完善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三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决定》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更值得关注的是,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健全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同样极为重要。
■■■亮点六: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果说四中全会《决定》对公权力的使用侧重于通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限权,那么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则扩大了全方位的维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决定》在科学立法部分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是积极回应人民呼声,从立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如,《决定》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从执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把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些重大举措,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结合起来,在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成效。
■■■亮点七: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当年在领导“法治浙江”建设时也说过:“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是说,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失去公信力,社会公正原则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这次全会《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作出更深入、更具体的部署,共推出了4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分为4个大类,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各项机制,等等。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四项重大改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亮点八:四中全会《决定》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国法学界对这一条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入手,这既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也是全民守法的精神支撑。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重要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我们这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人治国家、人情社会传统深厚的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所以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可以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三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记录,引导人们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自觉做到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四是把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同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法治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今年上半年,台湾地区爆发的所谓“太阳花”运动,近两个月来香港的“占中”非法集会,就是不讲规矩、不守规矩的集中表现。这也从反面给大陆民众上了两堂活生生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育课,使大家认识到,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何等重要,对涉世未深的青年学生加强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教育是何等重要。
施芝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组成员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他长期在地方和中央从事党的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2000年由上海调到北京工作后,先后参与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文件起草,并参与了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起草。他还结合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勤奋笔耕,先后出版了《当代中国的主义和问题》、《改革潮头雪浪花》两部专著,另有多篇研究论文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论文奖和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3年来、在新中国执政65年来首次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设定这样一个主题、召开这次中央全会,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征途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蕴涵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意图。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对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谋划,是中国共产党主动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全民族动员和大手笔塑造,体现了“计利当计天下利,建功当建万世功”。
四中全会通过的、作为引领当代中国走向法治中国伟大宣言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在中国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决心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把党的整个治国理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行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这两个轮子双轮驱动,并且把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作为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窗口和样板,带动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谱写中国共产党实现国家现代治理的新篇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博大精深、亮点纷呈,特别是《决定》中的八大思想亮点引人注目。
■■■亮点一: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被列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10月23日晚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刚一发表,就有理论界人士敏锐地发现,全会公报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表述中,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之后,引人注目地加上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句话。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以中国梦凝聚力量,以抓改革激发活力,以改作风振奋人心,励精图治、攻坚克难,秉持功成不必在我、克难理应在我,我们不做谁做、现在不做更待何时去做的使命感责任感,敢作敢为敢担当,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同时,以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进一步升华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在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的。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先后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这三大理论创新成果,依次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在党的旗帜上,就表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在从十八大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有可能形成将会写在党的旗帜上的又一个理论创新成果的话,那么,其理论创新方向,很有可能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中可以看到,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总是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日益走向现代化的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政府治理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军队治理问题、党的治理问题以及中国如何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推动全球治理问题等。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断,中国共产党的下一个理论创新成果,其主题很可能是要回答: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样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们应当把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同深入学习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的国家现代治理思想、法治中国建设思想结合起来,还可以同对中国梦的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因为中国梦是富强梦、民主梦、文明梦、和谐梦,也是法治梦。
■■■亮点二:四中全会《决定》通篇贯穿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条思想红线
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论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的总目标的问题。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广阔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共十八大以后,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同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中南海瀛台会谈中说,我们已经找到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走下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总道路和一系列具体道路共同构成的道路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已先后概括提出了8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就有了9条具体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的两次重要讲话中,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三个方面、基本内容是“五个坚持”。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坚持”的基本内容: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五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必须坚持”,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长期坚持的最基本的东西。
四中全会《决定》还开宗明义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问题,并且把它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道,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的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更高、内涵更多、覆盖面更广也更重要的概念。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内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规范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法治监督体系,是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构成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等。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
把这五大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特别是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发展、重大创新、重要贡献,也向全社会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法法律治国、依党内法规治党的坚定决心。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表明,我国党内民主可以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也可以带动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
■■■亮点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被总结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这两句话,揭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中最本质、最根本的东西。《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对“党在法上”还是“党在法下”问题的科学回答。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党的领导就在法中。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法律上的领导地位,都是按照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我国宪法中庄严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说到底就统一在宪法的这种明文规定中。这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党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就是按宪法办事;反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违宪。如同我们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国化”一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决不能搞“去中共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决不能搞“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是在总结执政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探索前进的。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用“三统一”、“四善于”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三统一”,就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统一”、“四善于”把中国共产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具体路径,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内容。这将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们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之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我们党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部工作、所有活动转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的又一次伟大历史转折。这个伟大转折包括“打造两个升级版”、“转好两种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靠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中国法治建设升级版,要靠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可见,四中全会《决定》通篇既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又以更大的力度、更多的举措强调了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这是实实在在的依宪治国。某些西方媒体硬要把这说成是“以党治国”,这只能表明,他们的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
总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是那经典的三句话: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在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依据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作出更系统更周密的制度安排。
■■■亮点四: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和确保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强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大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了在全社会建立宪法信仰、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这两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性规定。同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同样是敏感的法学理论界意识到,这些制度性规定使全国人大在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有章可循,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将有望被真正激活。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将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把《决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中全会《决定》在部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到201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提出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中全会《决定》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强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各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守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和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法律制度,加快建设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四中全会在科学立法方面的这些规定很接地气、深得人心,必将有力促进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亮点五:四中全会《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思想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的。他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制度的笼子扎得紧而又紧,严防“牛栏关猫”,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权首先要依法治官是紧密相联的。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个覆盖全面的大笼子:既要把政府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现在,我国各级政府执行着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100%的行政法规。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推进依法行政。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决定》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这既是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是对我国多年来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需要全面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并从行政部门和岗位权力设置、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纠错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二要完善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三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决定》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更值得关注的是,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健全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同样极为重要。
■■■亮点六: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果说四中全会《决定》对公权力的使用侧重于通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限权,那么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则扩大了全方位的维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决定》在科学立法部分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是积极回应人民呼声,从立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如,《决定》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是从执法上体现了我们党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把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些重大举措,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结合起来,在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成效。
■■■亮点七:四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当年在领导“法治浙江”建设时也说过:“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个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是说,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失去公信力,社会公正原则就会受到普遍质疑。这次全会《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作出更深入、更具体的部署,共推出了4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分为4个大类,即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各项机制,等等。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四项重大改革: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亮点八:四中全会《决定》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国法学界对这一条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入手,这既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也是全民守法的精神支撑。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重要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我们这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人治国家、人情社会传统深厚的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尤为迫切。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所以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可以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三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全民守法信用记录,引导人们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自觉做到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四是把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同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法治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今年上半年,台湾地区爆发的所谓“太阳花”运动,近两个月来香港的“占中”非法集会,就是不讲规矩、不守规矩的集中表现。这也从反面给大陆民众上了两堂活生生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教育课,使大家认识到,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何等重要,对涉世未深的青年学生加强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教育是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