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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榕明:减轻非公企业税负实现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07-11-14 1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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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  张榕明
今年以来,民建中央重点在北京、广东等六个地区进行调研,并做了近200份问卷调查。调查反映:一是1994年以来,特别是"十五"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不仅增加,而且增长幅度逐年大幅度上升,已成为税收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非公企业税费负担重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税收从1994年的17.52亿元增至2006年达3695.21亿元,2006年是1994年的199.5倍,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收入增长率除了2006年低于30%以外,大部分年份均高于40%,1995年达到103%。   形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经济在规模、总量、效益方面的大幅度提高,但也提示我们要调整、把握税收政策力度,尽量做到放水养鱼。我们做了国民经济的比较,中国的增值税换算成消费税基本税率为2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明年开始为25%,美国实行由15%~33%的实际超过累计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美国税前扣除多,税基少,实际的税负比中国低。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发展的税收措施及意见: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要认真学习了解、积极研究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为企业所用、用出成效。   从长远看,对各类企业的税负是公平的,有利于企业的竞争,但对外资企业而言,将保留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国内众多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竞争仍处于劣势。因此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要研究并充分运用现行税收政策对自身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比较认真分析新税法对将来企业发展的有利条款,寻找解决策略。如新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微利小企业使用20%的税率,国家鼓励节能、节水等政策。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力度,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目前中国非公有制企业有相当多数属于小型企业,盈利能力相对低。为鼓励这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考虑对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1.新税法规定年营业率低的小型企业使用20%的税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在起草,为了激励小型企业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建议条例规定将其年盈利规模标准确定为5万元以下。   2.对非公企业放开市场准入。从非公企业税收看,主要来自制造、批发零售;营业税主要来自建筑业、房地产业,非公企业从事服务业、物流业、邮电、交通运输业的极少,因此建议凡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非公企业都可进入。一些外资企业不可进入的领域也可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可以防止假外资的现象发生。   3.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事节能减排、从事国家替代技术产品生产的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在规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应与其他企业一致,不搞税收歧视。   4.政府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逐步缩小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的差距,使非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之间实现公平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运行的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调整现行税收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