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融合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20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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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心毫 金海峰
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概念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都属于政治协商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两者充分体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特色,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式。然则,何谓政党协商,何谓政协协商,两者的关系如何,构成了本文讨论的起点。
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其概念看,政党协商体现的是执政党与其他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之间的直接协商,通过两者间的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的政党关系。政协协商则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根据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定义上看,政党协商属于直接协商,政协协商属于间接协商。
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融合与边界:基于浙江文本
如前所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属于政治协商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在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但也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在认知上与实践中将两者混为一谈是对政治协商的误解与削弱,如果将两者完全脱离则会构成对政治协商整体性的割裂。把握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融合度,需要注意两者在协商内容等各方面上的融合与边界之可能性。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与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构成了理解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文本基础。
(一)两者在协商内容上的融合与边界
根据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共浙江省代表大会、中共浙江省委全会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根据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则为:“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两相比较,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属于两者协商的共通内容。“中共浙江省代表大会、中共浙江省委全会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等内容专属于政党协商。政党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政协协商的内容则更宽泛,可以是涉及宏观的问题,也可以重点聚焦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更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战略的贯彻落实情况,可见政协协商的内容更具体化,更接地气。
(二)两者在协商形式上的融合与边界
根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的形式包括三种:1.会议协商,主要包括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其他协商座谈;2.约谈协商。包括中共浙江省委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同志谈心交友制度,谈心活动一般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同志主动上门,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也可主动约谈;3.书面协商。中共浙江省委视情就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书面征求民主党派省委会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省委会以书面形式反馈。民主党派省委会可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浙江省委提出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协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具体包括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浙江政协民生论坛,以及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除传统的协商形式外,浙江省还着重强调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从协商形式上看,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有诸多共同之处,均以会议协商为主要方式,这也表明会议协商是政治协商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两相比较,政党协商的协商形式更突出了其政治性的渠道优势,如民主党派可以直接向党委提出书面建议;政协协商则更为灵活而具有开放性,可采取网络协商、远程协商等非正式性的协商形式。
(三)两者在协商程序上的融合与边界
从协商的程序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完善会议协商程序、优化约谈协商程序、健全书面协商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会同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负责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重点健全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
整体而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协商程序上更趋规范化,对于协商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协商工作的具体开展以及协商成果的具体落实均有所涉及。但相对而言,政党协商的协商程序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政协协商的制度体系更为体系化与可操作性。以具体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为例,政党协商仅要求将意见建议分解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映给民主党派,而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则对协商成果的形式、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落实情况反馈、跟踪督办等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四)两者在保障机制上的融合与边界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健全、完善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保障机制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保证两个协商渠道常态长效的基础。《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完善考察调研机制、强化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协商反馈机制,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派积极参与、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政党协商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强调要完善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制度,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要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两者在保障机制上均强调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但两相比较,政党协商的知情明政机制重点强调浙江省委要邀请民主党派列席相关工作会议,突出强调党委部门在政党协商中的主导作用,而政协协商的保障机制则重点强调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突出了政协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协同角色,这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体现了党委在政协协商中的主导性,反映了政治协商的属性所在。
总体而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之间的边界,在某些方面是比较清晰的,比如省委重要文件、重点领导人选安排等等相关问题,很显然只能适用于政党协商,而不适宜政协协商。但是,通过如上分析,两者在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合的地方,这也为政党协商与政治协商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融合度的有关思考
如前所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两者既有差异,又存在相互融合之处。然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毕竟属于政治协商的两种不同形式,在实践中存在因融合度不够导致协商效果遭到削弱的情况。据调研发现,存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议题高度重合,导致存在重复参与、重复协商的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两者融合度不够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基本基点:充分利用民主党派在两者中的双重主体性
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都是其中的重要主体。民主党派不但享有与中国共产党平等协商的政治地位,而且双方协商的具体细节在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政协协商领域,《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没有单独提到民主党派。因为这一文件的重心在于规范中国共产党与政协协商的关系,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力度,民主党派只是作为党派团体界别之一被提及。
在政党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是明确代表所在党派与中共协商,是组织对组织的平等协商;在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并未明确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协商到底是代表党派界别还是代表委员个体,但总体而言,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对两者的深度参与是非常明确的。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其双重主体性,协调两者的议题,解决冲突情况。
(二)基本原则:明确政党协商的首位性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所列的七种协商形式中,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均属需要“继续重点加强”的协商形式,但政党协商被列在首位。中央统战部微信公众号“统战新语”在解读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时指出:“政党协商具有政党性、高层次性、权威性等特点,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党际协商,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团结、合作、民主的本质特征,展示了执政党同参政党之间和谐的政党关系;协商结果直接进入党和国家决策,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协协商在参加政协的各界别之间开展,具有广泛性、经常性、重要性等特点,协商频次高,密度大,主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是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的重要平台,展示了团结、民主的民主氛围,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因此,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要充分尊重政党协商的首要作用,将政党协商作为主渠道,同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将政协协商的相关内容及时整合到政党协商中去。
(三)具体措施
1.完善党委统战部门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渠道与机制。
实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良性互动的关键点在于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都纳入党委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主导作用。完善统战部门与人民政协的日常配合与协调机制,从而促进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良性互动,对各自协商的结果及落实进行有效沟通,主动配合,分工合作,避免重复劳动。
2.充分利用会议协商制度,发挥民主党派的协商作用。
民主党派要充分利用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中的各项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协商会议制度较为系统化与多元化,如充分利用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在各类会议协商制度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如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利用各民主党派小组的场合,加强与党委、政府领导的沟通;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中的民主党派成员作用,使会议更有成效。
3.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和对接机制。
加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议题上的沟通,加强政协内部选题与党委、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其中可以充分利用好民主党派在其中的中间角色。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都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在其中,“民主党派界别”和属于民主党派成员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既是政党协商的主体,又以界别身份参与到政协协商中,同时许多党派成员在政协中任职,这种多重身份为两者在议题的提出与对接方面提供了便利。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其高度的组织性以及在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方面长期的经验与成就,积极参与,优化协商议题,争取实现协同,加强联动,实现协商效能最大化。
4.建立两者间协商成果采纳、落实的相互转化机制。
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主要目的都是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言献策,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政协协商的成果,政党协商应当要及时予以关注,并发挥政党协商的渠道优势推动政协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与此同时,政协协商也要充分发挥其采纳、落实方面的优势,紧盯政党协商成果,围绕政党协商成果深耕细作,产出更多的协商成果。唯此,可避免两者协商成果的重复,并可实现两者间有效的相互促进。
(本文获2020年度民建中央理论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二等奖,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三等奖)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都属于政治协商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两者充分体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特色,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式。然则,何谓政党协商,何谓政协协商,两者的关系如何,构成了本文讨论的起点。
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其概念看,政党协商体现的是执政党与其他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之间的直接协商,通过两者间的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的政党关系。政协协商则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根据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定义上看,政党协商属于直接协商,政协协商属于间接协商。
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融合与边界:基于浙江文本
如前所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均属于政治协商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在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但也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在认知上与实践中将两者混为一谈是对政治协商的误解与削弱,如果将两者完全脱离则会构成对政治协商整体性的割裂。把握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融合度,需要注意两者在协商内容等各方面上的融合与边界之可能性。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与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构成了理解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文本基础。
(一)两者在协商内容上的融合与边界
根据2016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共浙江省代表大会、中共浙江省委全会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根据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则为:“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两相比较,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属于两者协商的共通内容。“中共浙江省代表大会、中共浙江省委全会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等内容专属于政党协商。政党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政协协商的内容则更宽泛,可以是涉及宏观的问题,也可以重点聚焦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更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战略的贯彻落实情况,可见政协协商的内容更具体化,更接地气。
(二)两者在协商形式上的融合与边界
根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党协商的形式包括三种:1.会议协商,主要包括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其他协商座谈;2.约谈协商。包括中共浙江省委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同志谈心交友制度,谈心活动一般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同志主动上门,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也可主动约谈;3.书面协商。中共浙江省委视情就有关政策、文件和工作书面征求民主党派省委会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省委会以书面形式反馈。民主党派省委会可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浙江省委提出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协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具体包括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浙江政协民生论坛,以及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除传统的协商形式外,浙江省还着重强调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从协商形式上看,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有诸多共同之处,均以会议协商为主要方式,这也表明会议协商是政治协商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两相比较,政党协商的协商形式更突出了其政治性的渠道优势,如民主党派可以直接向党委提出书面建议;政协协商则更为灵活而具有开放性,可采取网络协商、远程协商等非正式性的协商形式。
(三)两者在协商程序上的融合与边界
从协商的程序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完善会议协商程序、优化约谈协商程序、健全书面协商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会同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负责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重点健全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机制。
整体而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协商程序上更趋规范化,对于协商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协商工作的具体开展以及协商成果的具体落实均有所涉及。但相对而言,政党协商的协商程序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政协协商的制度体系更为体系化与可操作性。以具体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为例,政党协商仅要求将意见建议分解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映给民主党派,而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则对协商成果的形式、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落实情况反馈、跟踪督办等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四)两者在保障机制上的融合与边界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与《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健全、完善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保障机制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保证两个协商渠道常态长效的基础。《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健全知情明政机制、完善考察调研机制、强化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协商反馈机制,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派积极参与、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政党协商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强调要完善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制度,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要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两者在保障机制上均强调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但两相比较,政党协商的知情明政机制重点强调浙江省委要邀请民主党派列席相关工作会议,突出强调党委部门在政党协商中的主导作用,而政协协商的保障机制则重点强调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突出了政协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协同角色,这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体现了党委在政协协商中的主导性,反映了政治协商的属性所在。
总体而言,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之间的边界,在某些方面是比较清晰的,比如省委重要文件、重点领导人选安排等等相关问题,很显然只能适用于政党协商,而不适宜政协协商。但是,通过如上分析,两者在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合的地方,这也为政党协商与政治协商的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融合度的有关思考
如前所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两者既有差异,又存在相互融合之处。然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毕竟属于政治协商的两种不同形式,在实践中存在因融合度不够导致协商效果遭到削弱的情况。据调研发现,存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议题高度重合,导致存在重复参与、重复协商的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两者融合度不够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基本基点:充分利用民主党派在两者中的双重主体性
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都是其中的重要主体。民主党派不但享有与中国共产党平等协商的政治地位,而且双方协商的具体细节在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政协协商领域,《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没有单独提到民主党派。因为这一文件的重心在于规范中国共产党与政协协商的关系,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力度,民主党派只是作为党派团体界别之一被提及。
在政党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是明确代表所在党派与中共协商,是组织对组织的平等协商;在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并未明确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协商到底是代表党派界别还是代表委员个体,但总体而言,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对两者的深度参与是非常明确的。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其双重主体性,协调两者的议题,解决冲突情况。
(二)基本原则:明确政党协商的首位性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所列的七种协商形式中,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均属需要“继续重点加强”的协商形式,但政党协商被列在首位。中央统战部微信公众号“统战新语”在解读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时指出:“政党协商具有政党性、高层次性、权威性等特点,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党际协商,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团结、合作、民主的本质特征,展示了执政党同参政党之间和谐的政党关系;协商结果直接进入党和国家决策,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协协商在参加政协的各界别之间开展,具有广泛性、经常性、重要性等特点,协商频次高,密度大,主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是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的重要平台,展示了团结、民主的民主氛围,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因此,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要充分尊重政党协商的首要作用,将政党协商作为主渠道,同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将政协协商的相关内容及时整合到政党协商中去。
(三)具体措施
1.完善党委统战部门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渠道与机制。
实现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良性互动的关键点在于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都纳入党委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主导作用。完善统战部门与人民政协的日常配合与协调机制,从而促进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良性互动,对各自协商的结果及落实进行有效沟通,主动配合,分工合作,避免重复劳动。
2.充分利用会议协商制度,发挥民主党派的协商作用。
民主党派要充分利用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中的各项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协商会议制度较为系统化与多元化,如充分利用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在各类会议协商制度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如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利用各民主党派小组的场合,加强与党委、政府领导的沟通;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中的民主党派成员作用,使会议更有成效。
3.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和对接机制。
加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在议题上的沟通,加强政协内部选题与党委、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其中可以充分利用好民主党派在其中的中间角色。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民主党派都是其中的重要角色,在其中,“民主党派界别”和属于民主党派成员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既是政党协商的主体,又以界别身份参与到政协协商中,同时许多党派成员在政协中任职,这种多重身份为两者在议题的提出与对接方面提供了便利。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其高度的组织性以及在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方面长期的经验与成就,积极参与,优化协商议题,争取实现协同,加强联动,实现协商效能最大化。
4.建立两者间协商成果采纳、落实的相互转化机制。
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主要目的都是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言献策,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政协协商的成果,政党协商应当要及时予以关注,并发挥政党协商的渠道优势推动政协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与此同时,政协协商也要充分发挥其采纳、落实方面的优势,紧盯政党协商成果,围绕政党协商成果深耕细作,产出更多的协商成果。唯此,可避免两者协商成果的重复,并可实现两者间有效的相互促进。
(本文获2020年度民建中央理论研究课题优秀成果二等奖,省委会理论研究优秀结项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