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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报]非公企业劳资争议案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民建省委会出招---推行社区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
发布时间:2005-04-30 11: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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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夏家品 通讯员:张菊萍

谈起打工经历,现家住奉化江口街道的夏女士心情甚为复杂,可谓“既爱又恨。”前些年她在温州一家私营服装厂做活,年收入比之前翻了一番。可钱到手却颇费周折,跑了一趟又一趟,讨了一次又一次,最后还剩几千块没拿回来。
据了解,有如此经历、抱这般心情的人并不在少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以上由非公企业就业。与此同时,企业劳资争议纠纷也频频出现。有关部门统计,1998—2003年我省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47651起,其中非公企业占77.31%,且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
“眼下来看,非公企业劳资争议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执行难、集体合同走过场、工资支付欠分量、劳动保护不齐全和合法权益少保障。”省政协委员、民建金华市委会主委丁国玉说,一些企业尤其是那些劳动环境危险、企业安全保障差的企业,故意不签合同以逃避责任;一些企业看似签了集体合同,却流于形式,内容针对性不强,休息休假、劳动保险等劳动标准规定模糊,或者签了合同但不告知员工,只为应付政府部门检查等。
劳资关系是非公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关系和谐了,企业才会有发展。丁国玉建议,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方面的先进经验,改变依赖企业建立工会的现状,尝试建立社区工会,便于及时发觉和解决企业劳资问题。目前企业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等的成本相当于工资的30%,非公企业往往觉得负担不起,适当降低标准,可扩大社保的人口覆盖面。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干预劳资关注,维护职工权益。
民建浙江省委会社法委副主任、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凌林认为,给非公企业劳资关系以法制保障,确保工资稳定、不拖欠并有增长,对于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劳资关系和谐作用甚大。不过,目前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省人大制定的《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也只是从建制上作了简单规定,即“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他建议,尽快制定《浙江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就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