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谊报]卢步东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发布时间:2007-03-21 13: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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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联谊报2007-3-17
眼下,就业歧视涉及的范围正在越来越广,长相歧视、婚姻歧视、工作经验歧视,以及颇具争议的乙肝歧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省委会副主委、省旅游集团董事及总经理卢步东对这一现象高度关注,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他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避免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 “就业乃民生之本,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都有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的规定。”然而,现实中,他发现当前就业歧视的问题相当严重,几乎无处不在。据调查,在我国招聘市场,几乎90%以上的招聘广告都含有歧视性条款。其中,年龄歧视最为普遍,有2/3的招聘启事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有近一半的招聘要求年龄在30岁以下;性别歧视将女性置于弱势地位,即使是女大学生、研究生,也不能避免;户籍歧视、学历歧视是另外两种常见的就业歧视方式,招聘单位将“本地户籍优先”,以及“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写上招聘要求,人为制造就业门槛。除此,还出现一些较为少见的歧视现象,如身高歧视、容貌歧视、生育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等。而这些歧视行为在一些国家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录用条件中也频频出现。 由就业歧视造成的血的教训已经屡见不鲜。2003年6月,一名大学生因公务员录用中受到歧视而杀人,近期的电脑病毒案“熊猫烧香”也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就业歧视破坏了社会公平,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人为制造不和谐现象。”卢步东认为,消除就业歧视,关系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人身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针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卢步东委员建议,先从政府做起,在消除就业歧视中起好表率作用。政府各部门应全面清理目前在公务员招聘中各种显性和隐性歧视条款,降低公务员职位的“高贵身段”,不拘一格选人才。同时,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督促其树立法律观念,依法办事。 在具体操作上,他建议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法出台前,要求全国和地方人大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和修改原有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就业歧视条款,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条文和规范,对就业歧视实行惩罚性赔偿,让就业歧视行为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 另外,就业歧视的现象由来已久,卢步东呼吁在全社会普及人人平等的就业观,彻底消除就业歧视的社会土壤。
(本网站注:卢步东委员系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