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谊报]锦上添花莫如雪中送炭--民建椒江区委会主委辛涌提出不宜用财政资金奖励企业
发布时间:2007-04-10 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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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州市某县,每年都要在有限的政府财政预算中,挤出1500万左右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家个人,连同被奖励企业家所在的乡、镇(街道)本级财政为此支出的再奖励部分,每年为此要支出2000万元左右,相当于该县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左右。而同级政府因预算困难,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千村规范、百村整治”工程中投入的专项资金,还不足奖励企业家个人的五分之一。 这种情况引起了台州市政协委员、民建椒江区委会主委辛涌的关注。他认为,近10年来,各级政府采取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奖励上交利税业绩较好的企业来激励企业家创业,客观地说,该措施在实施初期起到了较理想的预期效果。 当时,民营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时期,急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而国有企业正处在逐步转变经营机制中,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责、权、利关系较难平衡,需用各种激励机制来调整。同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由国有企业的“拨改贷”过渡到“利改税”,民营企业所得税政策到1993年开始实行,需要必要的引导、辅导和教育期间,对企业家奖励的过程,也是一次宣传税法、引导鼓励依法纳税的过程。但是如今,民营经济已经发展到占国民经济较重要的地位,浙江、广东等地区占到GDP的80%甚至以上,国有企业经过体制转换以后,基本上都实行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家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已经成为法定工资制度和薪金支付的通常手段,责、权、利关系正在趋向平衡;国有、民营企业依法纳税不仅成为法定义务,而且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职业道德规范。 辛涌认为,设定奖励制度的基本条件已发生变化,对企业家的奖励成了“锦上添花”,而缺乏建设资金的新农村建设等又急需“雪中送炭”。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对财政预算支出进行科学管理、公平配置。 他建议,各级政府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制止用财政资金奖励利税业绩突出的企业家,将节省下的该项预算资金直接补充到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各级人大应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管,监督好该项资金的合理开支。对一时难以制止或无法实施的,各级政府可引导、鼓励企业家用所获奖金建立“企业家支农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同时他认为,对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应从“金钱奖励”逐渐转变到“精神奖励”,来表示对企业家创业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