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民建成员建议 不宜再用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家
发布时间:2007-08-17 0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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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蒋志臻
近日,民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会主委辛涌建议,政府不宜再用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家。据辛涌了解,浙江省某县每年从有限的政府财政预算中拨出1500万左右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家个人,连同被奖励企业家所在的乡、镇(街道)本级财政为此支出的再奖励部分,该县每年为此支出达2000万元左右,相当于该地区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左右。而同级政府因预算困难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千村规范、百村整治”工程中投入的专项资金还不足奖励企业家个人经费的1/5。    据辛涌介绍,各级政府设定对经营业绩较好企业家奖励政策最初是基于这几个因素:原民营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时期,急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而国有企业正在逐步转变经营机制中,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责、权、利关系较难平衡,需用各种激励机制来调整配置。此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由国有企业的“拨改贷”过渡到“利改税”,民营企业所得税政策到1993年开始实行,需要有必要的引导、辅导和教育期,对企业家奖励的过程,也是一次宣传税法、引导鼓励依法纳税的过程。辛涌指出,国有企业经过体制转换以后,基本上都实行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家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已经成为法定工资制度和薪金支付的通常手段,责、权、利关系正在趋向平衡;国有、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已成为法定义务。    “该措施在实施初期起到了较理想的预期效果。但目前由于设定该政策措施的客观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再继续实施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诸如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许多领域急需政府财政支持。”辛涌告诉记者,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能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亟待对财政预算支出进行科学管理、公平配置,使纳税人的钱不光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送到最需要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