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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报]亲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08-12-18 0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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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州市副市长,民建湖州市委会主委方新旗
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举足轻重。在我人生的黄金时期,正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我有幸亲历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变迁,也从中直接感悟了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初识社会保障制度
1995年5月,我由学校调入政府机关工作,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体改委的主要职责是地方改革的政策研究与组织改革试点。这是一个接触改革开放最前沿思想与政策的岗位,也是经济理论与改革实践可以较好结合的岗位。
在市体改委的第一项主要工作,便是主笔当年市委、市政府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培育和完善湖州市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理解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把握了中央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发展方向及目标要求,了解了湖州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
湖州市自1987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至1994年城市与农村、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都已起步,突破了单位保障的旧框框,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全部实施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工生育五大险种的地级市,形成了新型社会保险体系的雏型。
这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如社会保险覆盖面十分狭窄;社会保险资金征缴与管理体制落后;医疗保险严重滞后等。   变革养老保险基金征管体制
1997年底我调任德清县副县长。当时受宏观形势影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较困难,经济工作的重点是解困与改革,也可以说是以企业改革促解困。由于我分管工作涉及体制改革、劳动保障及商贸流通三方面,因此对主管的商业、供销等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经营惨淡、步履维艰有切身的感受,同时又更加坚信企业改革转制是脱困的“华山一条路”,也深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
当时,企业发展、改革与社会保险三者处于相互牵制的状态。企业经营困难对养老基金统筹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统出企业,企业缴不出社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统进单位,企业发不出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养老金),不能做到退休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出现了退休职工上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就到处筹钱,有的向社保办借钱发放养老金,但往往是这个月借下个月还是要借,上年借今年仍然要借。因此,对养老保险资金差额结算的征缴方式进行改革被提上了工作日程。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1999年底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地税收、财政管、社保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收支管理模式的变革,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征缴实现了由差额征缴向全额征缴的发展、征缴主体由社保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强化了征缴的刚性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二是养老金由企业发放发展为社保机构发放,实现了养老金发放的社会化,确保了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养老金的征、管、发三环节分离,收支两条线,强化了社保资金的管理与安全运营。   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
上世纪90年代后期,轰轰烈烈的企业改革,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股份化,有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养老金统筹为起步的社会保险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改制企业职工的分流去向问题。如果社会保险不向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覆盖,职工的社会保险无法在非公企业中延续,就没有办法解决职工的分流问题,企业改革就无法推进。二是社会保险将面临无源之水的境地。市县企业都是中小型竞争性企业,按照中央精神及企业发展现实,都属转制之列,如果社会保险仍固守国有、城镇集体等公有制企业,而把股份制企业、个私企业排除在外,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日趋萎缩。所以,无论是从社会保险本身的发展需要,还是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确保改革的深化,都要求社会保险向非公企业扩展。
1996年,省政府发出了《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各类保险的特点逐步扩大范围。1997年,湖州市第一次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城镇个私企业职工。不过当时非公企业的参保处在自发状态,参保人员甚少。
2000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会议,下达了扩面任务指标,签订了责任状。作为德清县政府的分管领导,我主抓扩面工作。当时德清县的任务是1万名。企业职工的主体已是农民工,而且外地农民工占相当比重,农民外出就业的性质为“打工”,即赚一点“活钱”,对养老保障并不急迫,所以职工参保的自觉性极低。为完成该项任务我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二是向各乡镇派出了工作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各负责1个乡镇的督查;三是出台了鼓励企业参保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政策”,只用了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率先完成了目标任务。后来,非公企业参保的“双低”政策在全省、全国得到了推广。
我于2003年任湖州市副市长,分管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当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实行了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不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多少,对用人单位都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推进了扩面征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企业参保的“全覆盖”。
2005年,制定《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其核心思想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归并为社会保险费合征,即5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费种统一征缴,分类缴入国库。其意义在于避免了五费分头缴纳的状况,方便了企业。   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随着工业的发展、城市的扩大,工业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大,向农村征用土地日益增多,虽在建设用地征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一些利益问题,但被征地农民由就业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变后,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老有所养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长期以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湖州市从2002年着手研究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3年正式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本着“新老人员兼顾、低标准先起步、相关政策衔接”的原则,2003年3月出台了文件,初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新老人员兼顾,既考虑2003年起始的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同时也考虑了2002年及之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问题,即“2003年1月1日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992年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生活补助制度”。两种制度的区别在于,一是生活补助制度的待遇水平低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而生活补助制度可自愿参加。这项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起在全省及全国得到了推广。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既解决了发展中的问题,也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社会反响甚好。   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2001年湖州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农村所有居民全部纳入了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没有医疗保障的就剩下城镇部分老年居民及城镇未成年人。
为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在市本级率先实施。
该意见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只限于保障基本医疗,先行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
2007年全国开展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湖州市被列为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要求及我市的实施情况对其进行了完善,把该制度正式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印发了《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下调了城镇未成年人及学生的缴费标准,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
回顾这么多年来的实践,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重大的发展,覆盖对象由城镇公有制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并进而扩展到城乡全体居民,保险种类逐步健全,管理体制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基本建立起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制度,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