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谊报]落实“新36条”需要解决两个重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30 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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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宜逊
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
“新36条”只是“决策意志”,要把它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下去,还需要修改或制定相关的“条例”、“指引”。在这一“转化”中,需要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以策“积极、稳妥”。
严格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只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脚踩两条船”的危险性在前文中已经讲过,因此,在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时,必须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进而,作为牵头的发起人,只能是下列三种自然人。第一种,“下海”创业的金融机构业务骨干;第二种,原来从事担保、典当及民间借贷等行业的从业者;第三种,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也得原工商企业主。当然,他们都必须是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的“良民”,还需要通过金融从业资格审查或者相关的考试。
严格遵循“无限责任”原则。由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的村镇银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应当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总之,民营村镇银行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必须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事的和刑事的)。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十分重要的措施。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继续走专职放贷金融公司的道路。应当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身份后,只要开业满一年并通过“年检”,就可以与银行挂钩“联姻”,从银行融资放贷。只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10%),便允许融资金额每半年增加相当于资本净额的100%。特别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邮储银行“联姻”,让邮储银行充分发挥储蓄银行的作用,使邮储银行的大量信贷资金较快地转变为小额贷款,使邮储银行的巨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效能。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联姻”后,既要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又要接受融资银行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十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又可免除村镇银行的“吸存难”、“结算难”之苦。而融资银行则可获得大量的企业存款、结算业务以及“后备客户”(一些被小额贷款公司养大的客户将升格为银行客户)。因而,这是一个“双赢”的格局,甚至是“三赢”、“四赢”的格局,值得鼓励和倡导。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组为村镇银行,但是不能允许“脚踩两条船”,从而必须在两条路中选其一,或者引入法人银行为控股股东;或者改组为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无限责任公司。
今后在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时,不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而且应当将机会首先给予“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为,这样做才能真正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而民营骨干企业及上市公司所拿出来的资本金,其实多半为“变相的银行贷款”。
要追求“低风险”,切实“严监管”。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后,随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希望不发生一点风险、没有一家机构清盘、倒闭,是不现实的。管理部门不能追求“零风险”,而应当追求“低风险”,即把风险牢牢地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做到“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即可。
容易理解,前文中所述的应当确认的几项思路原则,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为了实现“低风险”,还必须切实“严监管”,做到“三个及时”、“两个严格”。也就是,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且要“严格立法,严格执法”。总之,要造成“两极”局面:对于守法合规经营者,不仅允许发财,而且支持其发展、做大;对于违规经营者,要严肃惩处,对于其中酿成金融风险者,则要让其倾家荡产,甚至坐牢。
充实县域监管力量,调整监管体系
一旦开放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县域中将很快出现一大批民营微型金融机构,这对监管部门将是严峻考验。目前县域中的金融监管力量薄弱,事实上难以应对大量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否则,“开放”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根据目前的实现情况,有三条路可供选择。银监会“招兵买马”,充实县域监管机构;银监会与人民银行重新合并;各省(区、市)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其中的第三条路,即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是上策,值得国家决策部门考虑。主要理由是:微型金融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已经明文规定其风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因而由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是顺理成章的。省政府熟悉省情,对加速经济发展的要求较为迫切,因而有助于“解放思想”,加速民营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便是实例。同时,省级政府有了直属的监管机构后,能够更多地得到金融风险信息,进而也会加强其风险意识,使发展步伐趋于稳健。能使银监会系统腾出手来,专注大中型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等等的风险,专注城商行及农信社的改革、发展与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实行中央与省的分级监管,符合金融监管体系长远发展的方向。总之,这样做,无论从即期看,还是从长远看。都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当省属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并开始运作后,中央需要对其进行检查与“再监管”。这个“再监管”部门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为好。
“新36条”只是“决策意志”,要把它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下去,还需要修改或制定相关的“条例”、“指引”。在这一“转化”中,需要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以策“积极、稳妥”。
严格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只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脚踩两条船”的危险性在前文中已经讲过,因此,在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时,必须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进而,作为牵头的发起人,只能是下列三种自然人。第一种,“下海”创业的金融机构业务骨干;第二种,原来从事担保、典当及民间借贷等行业的从业者;第三种,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也得原工商企业主。当然,他们都必须是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的“良民”,还需要通过金融从业资格审查或者相关的考试。
严格遵循“无限责任”原则。由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的村镇银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应当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总之,民营村镇银行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必须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事的和刑事的)。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十分重要的措施。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继续走专职放贷金融公司的道路。应当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身份后,只要开业满一年并通过“年检”,就可以与银行挂钩“联姻”,从银行融资放贷。只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10%),便允许融资金额每半年增加相当于资本净额的100%。特别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邮储银行“联姻”,让邮储银行充分发挥储蓄银行的作用,使邮储银行的大量信贷资金较快地转变为小额贷款,使邮储银行的巨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效能。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联姻”后,既要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又要接受融资银行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十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又可免除村镇银行的“吸存难”、“结算难”之苦。而融资银行则可获得大量的企业存款、结算业务以及“后备客户”(一些被小额贷款公司养大的客户将升格为银行客户)。因而,这是一个“双赢”的格局,甚至是“三赢”、“四赢”的格局,值得鼓励和倡导。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组为村镇银行,但是不能允许“脚踩两条船”,从而必须在两条路中选其一,或者引入法人银行为控股股东;或者改组为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无限责任公司。
今后在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时,不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而且应当将机会首先给予“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为,这样做才能真正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而民营骨干企业及上市公司所拿出来的资本金,其实多半为“变相的银行贷款”。
要追求“低风险”,切实“严监管”。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后,随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希望不发生一点风险、没有一家机构清盘、倒闭,是不现实的。管理部门不能追求“零风险”,而应当追求“低风险”,即把风险牢牢地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做到“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即可。
容易理解,前文中所述的应当确认的几项思路原则,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为了实现“低风险”,还必须切实“严监管”,做到“三个及时”、“两个严格”。也就是,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且要“严格立法,严格执法”。总之,要造成“两极”局面:对于守法合规经营者,不仅允许发财,而且支持其发展、做大;对于违规经营者,要严肃惩处,对于其中酿成金融风险者,则要让其倾家荡产,甚至坐牢。
充实县域监管力量,调整监管体系
一旦开放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县域中将很快出现一大批民营微型金融机构,这对监管部门将是严峻考验。目前县域中的金融监管力量薄弱,事实上难以应对大量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否则,“开放”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根据目前的实现情况,有三条路可供选择。银监会“招兵买马”,充实县域监管机构;银监会与人民银行重新合并;各省(区、市)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其中的第三条路,即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是上策,值得国家决策部门考虑。主要理由是:微型金融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已经明文规定其风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因而由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是顺理成章的。省政府熟悉省情,对加速经济发展的要求较为迫切,因而有助于“解放思想”,加速民营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便是实例。同时,省级政府有了直属的监管机构后,能够更多地得到金融风险信息,进而也会加强其风险意识,使发展步伐趋于稳健。能使银监会系统腾出手来,专注大中型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等等的风险,专注城商行及农信社的改革、发展与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实行中央与省的分级监管,符合金融监管体系长远发展的方向。总之,这样做,无论从即期看,还是从长远看。都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当省属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并开始运作后,中央需要对其进行检查与“再监管”。这个“再监管”部门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