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目录
1. 民建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
2. 民建中央关于大力推动我国清洁能源发展 促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的提案
3. 民建中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实现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提案
4. 民建中央关于在新型城镇化中要充分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的提案
5. 民建中央关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提案
6.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京津冀协作联动机制 强力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
7. 民建中央关于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让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
8. 民建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提案
9. 民建中央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提案
10.民建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扶贫体制机制改革 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提案
11.民建中央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化解我国产能过剩矛盾的提案
12.民建中央关于抓紧口岸管理立法 推进口岸开放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提案
13.民建中央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 促进地方金融改革的提案
14.民建中央关于以人民币国际化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15.民建中央关于做好涉农资金使用工作的提案
16.民建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力度 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
17.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大别山区生态建设机制的提案
18.民建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的提案
19.民建中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提案
20.民建中央关于加快我国电力产业向煤炭基地集中布局的提案
21.民建中央关于大力推动我国环境修复产业发展的提案
22.民建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提案
23.民建中央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提案
24.民建中央关于加速矫正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失衡的提案
25.民建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链风险的提案
26.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工作的提案
27.民建中央关于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提案
28.民建中央关于科学管理县级财政预算的提案
29.民建中央关于加大南水北调沿线湖泊生态修复力度的提案
30.民建中央关于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状况的提案
31.民建中央关于加大东北黑土资源保护力度的提案
32.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林权流转管理的提案
33.民建中央关于建立耕地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提案
34.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制度建设的提案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明确要求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目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已取得不俗成绩,“十一五”以来年均增长率达到15%-20%,一些地方的环保产业产值已超过部分传统产业,逐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预计“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将保持12%-15%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迎来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然而,调研也发现环保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瓶颈,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部分国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环保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建议尽快推出,进一步明确环保产业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提高超标排放的惩罚力度,提升环保产业发展空间等。
二、倡导鼓励绿色消费模式。一方面,政府带头积极推动绿色消费。与普通消费者相比,政府采购规模大,品种多,对绿色消费的带动效应强,建议进一步扩大绿色采购范围,并定期发布绿色消费指南,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进行绿色消费。另一方面,将环境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鼓励“以旧换再”,培养和提升公众绿色消费意识,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
三、拓宽环保企业融资渠道。一是推广发展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积极发展债权融资。二是加大金融机构信贷力度。三是积极利用国际资本。
四、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宣传、落实及扶持力度。一是进一步梳理、宣传现行的环保产业政策,让更多企业了解并享受到实惠,把好政策用足用好。二是加快完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在更大范围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尽快将“领跑者”能效指标纳入能效标准,推动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三是建议财政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环保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对新技术、新工艺、首台套等技术推广应用,采取后补贴方式给予资金奖励和分担风险,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给予扶持。
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一是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督与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标准标识监督管理,让成本回归真实。二是对使用量大、应用面广、产品质量好、污染减排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力大的环保设备和环境友好产品进行分类分级补贴,促进先进环保产品消费,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升其行业凝聚力与号召力,协助政府规范与引导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鼓励环保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体系。根据我国环保产业的优势领域、交易模式、政策需求等,逐步出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针对重点国别成立环保产业工作组,对双边高层次环保产业合作进行规划和推进,逐步建立指导与促进环保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框架,增强企业“走出去”能力,鼓励企业承揽境外环保工程与服务项目。
大力推动我国清洁能源发展
促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清洁能源发展迅速。但是,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能源生产中心和消费中心逆向分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清洁能源发展在体制机制、统筹规划、消纳和输送通道、海上风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建议:
一、 从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清洁能源。必须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现能源清洁化利用;必须确立清洁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改善能源结构。
二、理顺体制机制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管理协调机制,大力转变政府职能、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适时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进一步完善对清洁能源的项目支持、财税和价格补贴、成本与风险分摊机制等优惠政策并保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三、统筹规划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增强国家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国家和地方清洁能源规划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套。尽快出台《国家“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以规划指导和约束项目审批,落实新能源基地消纳市场和配套电网工程,从源头上保证清洁能源规划与电网发展规划的协调发展。
四、稳步提高电网清洁能源消纳和输送能力。要加快蒙西-长沙、锡盟-南京、酒泉-衡阳、张北-赣州等输送通道建设,推动准东-成都、哈密-重庆输送通道建设。加强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统一调度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消纳间歇性电源,确保清洁能源发电优先输送。在充分考虑用户、企业与地方政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智能电网国家标准。积极示范并推广储能项目等。
五、大力推动海上风电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海上风电发展力度。要加大对海上风机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大功率风电机组的研发。制定完善海上风电场建设管理机制等。
六、加快培育清洁能源应用市场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特点制定准入监管制度。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防止垄断。新建商品房的停车位要配备充电电源,在公共场所建设充电桩,设置专用停车位,对老社区也要制定建设充电设施的改造计划。公交、环卫、政府用车要率先实现电动化。政府研发和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向企业倾斜等。
七、积极推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发展应注重优势互补,各种清洁能源综合协调发展,在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秸秆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规模化利用等。
八、大力开展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加快研发现代煤制油化工技术,科学合理地规划产业布局。引导煤制油化工向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基地化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洁净煤产业发展。继续实施“上大压小”,全面开展燃煤机组的脱硫脱硝脱尘改造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供应数量和质量等。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实现城镇化健康发展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共十八大提出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的目标和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为推进城镇化描绘了具体工作蓝图。建设健康、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要求,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建中央2013年先后赴青海、浙江、河南等地就城镇化发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城镇化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化体制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缓慢;建设资金压力大,政府财政和金融风险增大;现行城镇管理体制制约了城镇化的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优化城镇化结构和空间布局,大力提升中小城市功能定位。充分认识中小城市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一是建议在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中小城市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坚持产业先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构建交通公路网、信息传播网、环保设施网等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中小城市的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特别是创造就业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城镇群主体形态,将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都市连绵区,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在增强东部平原集聚的同时,创新具有区域特色的城镇化模式,打造中西部城镇群。三是对于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制约不适宜发展城镇化的地区,因地制宜、保持特色,促进其就业形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活方式等方面发展,使其成为我国城镇化空间形态的补充。
二、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关键在于就业机会和户籍制度改革。以小城市为重点,尽快推行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统筹解决城市常住人口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问题。积极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和跨省市社会保障账户的衔接政策,为劳动力流动和人口合理布局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适时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户籍法》,使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推动落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差别化利用和管理的原则,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加快和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补)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和机制。同时,高度重视、杜绝出现大量失业、失地、失房“三失农民”的状况。
四、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完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一是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二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比例,将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进行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三是建立多元化资金供给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通过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四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方式的社会化和市场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新型城镇化中要充分
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城镇化带动人流、物流、钱流、信息流、能源流的高速流动,必将引发巨大的投资需求,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城镇化发展新模式,着力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充分激发民间资本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投资活力。
为此,建议:
一、推动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采取不同形式的PPP模式,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积极性。通过建立补偿基金、提供土地资源补偿、控制审批竞争性项目等多种途径,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确保民间资本投资回报率。通过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市政债券,将资金来源延伸至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
二、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服务业准入制度改革,推进服务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具有垄断性的服务行业,要敢于让社会资本进来,用竞争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金融等政策,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
三、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大政府对民间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购买力度,集中解决外来人口市民化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保障房等问题等。
四、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商品房的总量供给基本平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多种形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一是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二是激励民营企业加强绿色、节能制造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三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六、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城市产业升级。一要鼓励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二要发挥广大技术开发人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内各类研发人员的待遇,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人员流向企业等。三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企业集聚,实现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双轮驱动”。
七、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升级。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民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形成特色农产品。推动民间资本发展农业科技等。
八、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城镇化和新型社区开发。多元经营、城乡兼顾的龙头型民营企业担当就近就地城镇化的市场驱动主体,有利于形成产业兴、人口聚、小城镇成型的良性互动,实现农民、企业和地方政府多赢局面。
九、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面向创业的中小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要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面向创业的中小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构建有利于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规范和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发展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万亿至30万亿元人民币之间。总体看,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商业银行隐性担保、资本不足和集中度风险及政府投融资公司平台违约风险;因不透明、难以及时发现和监管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博弈,规避政策的风险;法律关系不清楚、虚假宣传、品种存款化倾向严重、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在流动性下降时容易出现数量和期限方面的问题等。
客观看待影子银行,由于规模很小,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闲散资金及存款,运作形式较为简单,到期直接兑付,很少有套期获利,杠杆率也非常低,因此风险总体上可控。建议对我国影子银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规范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清晰界定影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根据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基本功能等,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明确界定,并设定统计范围及信息采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夯实基础。
二、建立对影子银行的协同监管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调,制定相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及规范标准,加大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力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并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影子银行运作及投资的相关内容。
三、引导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应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影子银行创新的支持力度,使其相对银行形成差异化发展趋势,重点发挥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市政债券发行机制,减轻对影子银行的外部融资压力。建议借鉴美国经验,修改《预算法》并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发行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城镇化资金来源。这一制度应包括市政债券的发行、评估、二级市场交易、以及监管等。
五、鼓励通过影子银行等形式进行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创新严重不足。推进金融创新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未来我国金融改革方向之一。因此,建议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制定一个长远规划,鼓励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创新活动,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积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通过创新不断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活力,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和多样化金融服务。金融创新的重点是创新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产品等。
六、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为影子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了争夺资金来源,各个金融机构不得不提高理财产品或者影子银行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出现恶性竞争。利率市场化与影子银行发展相辅相成。建议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同时,审慎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