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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落实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提案
发布时间:2004-07-08 2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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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杭州市委会

长期以来,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断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其中,有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险废物。我市目前已查明的危险废物堆存点有4处:
(1)位于余杭区安溪三合村封存的原杭州炼油厂废酸渣;
(2)暂存于乔司杭州市大地环保有限公司内的原杭州炼油厂废酸渣;
(3)位于上城区杭州小轮车厂区内封存的原杭州红星化工厂含重铬酸钠铬渣和位于江干区丁桥镇赵家村原砖瓦厂内的废铬渣;
(4)位于江干区机场路原杭州农药厂址边地下填埋的磷泥。
这些危险废物数以几万吨计。其中,废酸渣具有强腐蚀性,废铬渣中的六价铬不但水溶性强,易对水和土地造成污染,而且具有强致癌性,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磷泥处置不当,易自燃产生五氧化二磷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安全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上述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部门已经不复存在,上亿元的处置费用无法落实。这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已摆在我们面前,给生态环境和民众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我们认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应在公共财政中列出,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列出计划,统一安排,逐年解决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