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蕙:关于要求重新修订《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并将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15 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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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27日通过并经省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尽管杭州市人大于1996年、2004年分别对《条例》作了局部的修订,但由于10多年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环境、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服务质量要求、车辆结构、从业人员成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前两次的修订只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作非常局部的修订,所以,现有《条例》相对于行业的发展要求与法冶要求已经滞后,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由于缺乏法规依据而难于处理,这已经严重影响到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有效监管,影响到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我市目前急需一部适合当前行业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为此,恳请市人大对《条例》进行系统的修订,并将修订该《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内。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杭州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自八十年代初起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十多年发展尤其迅猛,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及质量已不能同日而语。1990年杭州市人大通过《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时,我市仅有客运出租汽350辆,目前,全市有客运出租汽车9500多辆,其中市区有7257辆,分属于83家出租汽车企业和1500多家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车型为排量在2.0L以上的高档出租汽车,市区高档出租汽车的比例高达97%以上,为全国之最。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也由原驻宾馆、饭店为少数人服务为主转向满足多层次人士需求为百姓大众服务,出租汽车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年客运量达到了3亿人次,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年营业额超过20亿元。市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近2万名。
近年来,杭州市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行业发展宏观调控,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行业文明创建,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杭州市的客运出租汽车总体形象较好。
二、急需重新修订《条例》的理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及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的要求更为迫切,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用要我们去依法解决。但是,现行的《条例》制定得较早,基于当时的出租车市场情况,对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不可能做出规定,所以,相对于目前的市场实际,存在规则的空白,从而给行业的发展带来困难,主要有:
1、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行业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了规范要求。但在现《条例》中,对应当要明确的行政许可项目及项目标准、条件、程序方面非常不完善,如对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等准入条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我们在实际项目审批中把握困难,特别是对现在群众反映较大的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这一点,因对从业人员没有法规层面的条件设置,管理部门又不能擅自设置从业人员的条件,所以对从业人员准入门槛难以提高。又如:现条例中对车容、车貌、营运规范等设置的条款非常简单,而对新的形势下出现的出租汽车标志色、GPS调度、暂停营运状态等根本没有考虑到,而有些规定又已不符合现在的要求,如要求车门上喷制经营单位名称,要求亮灯经营等。
2、1995年以来,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了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但在现《条例》中只有原则性的一条规定,而有关经营权的使用办法、资格人、投放、交易、交易价格管理等原有法律依据不足,当前经营权的交易管理无法可依,特别是在新投放出租车经营权时,对竞投人的资格设定方面,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扶优扶强,急需要明确法律依据。
3、为加强服务质量的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需要在行业建立有效的激励与退出机制,如通过考核,对做的好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对不好的给予处理直至要求退出经营。但在现《条例》里非常不完善,没有规定经营退出机制方面条款,使我们现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考核难于到位,不能做到优胜劣汰。
4、经过多年的发展,杭州市的客运出租汽车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各种经营模式涉及多个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在现《条例》中,没有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方面的规定,所以,当前我们不能有效地进行规范,造成企业与承包人、企业与司机、承包人与司机几方面之间关系的较为混乱,经济纠纷、投诉不断,还引发大的群访事件,处理起来没有依据,难以判决。而现《条例》对如何更好地保障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益问题,如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问题等也没有涉及,现在这方面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
5、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在发展的同时,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及程度也发生变化,对这些变化,现条例的处罚条款设置有需要调整的地方。一是要增加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如克隆车,由于其危害巨大而又难于查获,性质较为恶劣,当前由于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对之不能有效遏制;又如拒载、绕道等行为,需要在法规中明确界定条款,以增加查处的可操作性。又如现《条例》中对经营主体即出租车经营者的约束性条款不多,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少有处罚,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少经营者不能切实履行作为经营主体的职责,经营过程中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情况较多,需要在《条例》中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6、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管理的有些职能需要向行业协会等组织转移,行业法规中需要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职能,通过立法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过程中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如: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处理经营者与司机的纠纷、协助查找乘客失物、规范企业收费标准、推广高新技术等。这一块内容在现《条例》中没有涉及,急需增加。
此外,现《条例》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原则、定义、宏观调控及区域化经营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增加规定或调整规定,以适应市场的现状。
由于需要修订的内容较多,对现《条例》的修订需要改变体例。
三、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已基本完成:
围绕《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查,研究,走访类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收集立法有关资料,针对行业主要问题进行多层次的讨论,综合多方观点。在此基础上,他们已草拟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修改条例做了一些准备。 如果市人大能将《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他们将进一步作好立法的配合工作,全力以赴为《条例》修订文本的出台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