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弟:关于要求制定《举报法》的议案
发布时间:2005-03-23 16:45:43
|
作者:
今年1月1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党的“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导致腐败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贪污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反腐斗争的任务仍然繁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仅是反腐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群众监督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作为群众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惩治腐败、强化法治、激浊扬清、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纪检监察机关统计,80%左右的腐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的举报。但当前,举报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事件时有发生,打击报复手段不断“升级”,甚至出现雇凶杀人的恶性案件,导致群众举报时顾虑较多,积极性有所下降,面对腐败现象和行为,群众举报有心没胆。另一方面,进入新时期,官员腐败犯罪也呈现出潜伏期逐渐变长的特点,迫切需要群众举报揭发。据有关机构研究发现,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腐败案件大多是被其他案件牵连暴露的,而非举报发现。在36个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牵连出来的,只有5件是因举报获得线索,远远低于香港地区97%的比例。事实上,许多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的周围,违法犯罪时间长,腐败迹象早有显现。如何更好地发扬依靠人民群众这个党的传家宝,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将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迫切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当前举报工作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举报工作立法不够,举报人承担风险太大,举报成本太高。由于有些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材料的处置不规范,甚至不负责任地将举报材料乱转乱传,使得举报者信息暴露,从而遭受打击报复,象郭光允这样的悲剧绝非是个案,亟须立法规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申诉、举报的权利。在反腐实践中,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也都出台了举报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规定各不相同,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宪法原则的落实仅靠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在法律位阶上显然不够,其权威性必然会受到挑战,保障公民正常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力明显效力不足。
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认真总结我国举报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吸收、借鉴香港等地的有益成果,尽早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举报法》,规范举报工作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我们认为《举报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受理举报的制度。主要包括受理机关及其职责、受理公民举报的原则、受理程序和方法、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通过规范办理举报的程序,使公民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同时保证被举报人依法享有说明情况和申诉的权利。
2、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有功者的奖励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惩治等制度。要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工作及举报奖励基金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回避制度、检查与反馈制度、奖励制度以及惩处制度等,对公民提出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3、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制度及举报失实等的认定制度。
4、对话反馈制度。这是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的延伸,也是收集信息、了解民意、接受监督、处理矛盾、稳定社会的一种手段。主要包括接待来访、回告举报人、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综合反映等内容。
5、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匿名信进行肯定并制定有关处理制度。目前社会各界对匿名信的认识不一,但反腐的实践证明,匿名信和署名信反映问题的可靠性基本相同,内容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的占70%以上,不实的只是少数,真正属于诬告的只是极少数。因此,制定举报法,必须从法律上对匿名信进行肯定。对匿名信的处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反映情况不明或道听途说的匿名信一般不予过问;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要求被反映人向组织说明情况;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且有一定证据、可信度较高的,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查处,揭发不实的要予以澄清;对那些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也要按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该文系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民建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