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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要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利益保障机制体系
发布时间:2005-04-25 15: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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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副主席、民建杭州市委会主委蒋福弟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就必须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要求,一方面,党和政府要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以发展为第一要务,通过发展经济,不断创造就业岗位,解决人们的工作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维护劳动者既得利益的保障机制体系。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非公有制劳动关系比重不断加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另一方面劳动纠纷日益增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不断涌现。如劳动者收入得不到保证,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等现象非常普遍。据国家建设部统计显示,截止去年年底,全国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量就达160多亿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甚至几年,却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企业工人被迫超时超限工作,居住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在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被搜身等污辱人格事件不断,劳动者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在不少地方,政府给外资和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全部被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截留,劳动者却得不到任何实惠的事件时有发生;等等。劳动者为此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个别的还采取静坐、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要道等不理性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当前,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研究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起带头表率作用。据统计显示,在拖欠工程款中政府拖欠达642.80亿元,占36.61%。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停建一切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缓建一切不必要的工程,裁减必要工程的好大喜功部分,认真清理工程拖欠款并及时予以支付,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发挥核心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多做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工作,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及时解决群众的困难,把各种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把各种矛盾及时、就地解决在基层。
三、要进一步强化、完善工会的机构和职能,充分履行维权职责。关心维护职工利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是工会的本色和天职,是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的关键所在,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当前,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尽快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要求把包括外来工在内的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协商水平,发挥好协调作用,切实起到职工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四、要发挥各级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各种社团、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自治组织对成员单位能有效地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起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它们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立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劳动法》等一批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因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暴露出严重的立法滞后问题,已难以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此外《劳动法》等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的规定较原则性和纲领性,一些重要内容如集体合同的签订等存在缺漏,在实践中就出现了执法部门无法可依、劳动单位有法不依的现象,因此,需健全《劳动法》等维权法律体系,尽快修改已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补充具体的实施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贯彻落实《劳动法》等法律的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