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敏:构建和谐社会应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05-07-22 1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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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学习会强调,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着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把社会主义和谐杜会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关注并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我认为,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以人为本,关注权益,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相比之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更为追切的现实意义。如果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化和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就会加剧劳资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公民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权益的杜会,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状况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尊严可以得到起码维护的公平社会。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对解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种种迹象表明,无论从解决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措施的力度,还是对其认识的程度都还不尽人意。如果不认识其重要性,即便经济发展了这一矛盾不仅不能缓解,而且还会激化。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能否妥善处理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极大。比.如,很多拉美国家的人均GDP已达3000美元以上,个别国家甚至超过5000美元,却不断地发生社会动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权益被忽视了,当代西方国家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与它们注重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护,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全社会都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为保障和改善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做更多的、实实在在的事情。
首先,通过各种制度建设,消除歧视,保障机会平等。如,身份岐视、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待遇歧视等各种歧视现象。针对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进一步改革有关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促进机会平等。
其次,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创造和谐社会的大政策,促进实质平等。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条款,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这也是指导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还要制定具体政策,优先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使其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享受实质平等。
第三,提高全社会对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内在关系的认识,为社会和谐创造重要的思想条件。权益问题就是和谐问题,没有权益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进程,随着弱势群体权益状况的改善,我国的社会和谐必将达到新的程度。
  ( 作者系民建会员、浙江浙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