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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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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步东委员: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益使用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1-06-15 09: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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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为2.7万亿元,过去五年,更是达到7万多亿元,这些数据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内土地市场的繁荣“盛宴”。然而,“盛宴”背后,巨额的“卖地”进账如何使用值得深思。一是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随心所欲,缺乏应有的分配原则。二是土地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三是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城市“透支未来的繁荣”。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建议:
    一、对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进行审计。土地出让二十余年,这些土地出让收入究竟累计起来有多少?积累了多少?用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用在老百姓身上的有多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使用的比例有多少?用途是否合理?这些应该清清楚楚,而不能是一笔糊涂账。建议中央对各级地方政府近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进行审计。
    二、在法律上系统地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途径。
    1、明确土地出让收益要基本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通知》要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因此,土地出让收益应有相当部分用于提高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要让农民参与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具体包括调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结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切出一块用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失地农民;为失地农民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对各种营利项目的征地,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项目合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以建设新农村为目标扩大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范围。《通知》要求: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2008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将土地置换所得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就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定了调。建议以法律形式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回流农村有大幅度增长。
    3、土地出让收益使用应加大在养老、就业、医疗等民生方面的比重。土地是国家全民资产,拍卖所得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要求省级政府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的监管。省级政府的监管一方面是对土地成本的使用,特别是对管理费用的监管,确保管理费在阳光下运作。另一方面是对土地出让收益财政收入的监管,促使土地出让收益用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确保对当今和后人都有交代。直辖市由中央政府监管。
    四、改变子吃卯粮的现状。预收70年土地出让收益,令政府只为本届考虑,70年的钱一朝预支,有些政府犹如暴发户,胡花乱造祸害无穷,既造成了大量腐败、浪费和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也为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忧。可以考虑土地出让收益由一次性收取70年改为逐年收取;或者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基金”,每笔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纳入基金,为将来的发展留下空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