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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防止行政执法腐败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06-10-13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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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衢州市委会副主委 王建村

一些企业对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有意见,主要有:一是未服务先罚款。有些企业刚开办,对部分法律法规还不是很清楚,在未接到有关部门的相关培训和通知的情况下,对不符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一检查就罚款,而且罚了以后还是没有相应的培训或服务。二是罚款弹性大。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要处罚企业十几万,经企业主找关系,托人情,请客吃饭后,以罚款一万元了之,对以后再遇到这样的罚款,他们觉得心里没底。
查阅了部分行政法律法规之后,发现在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章节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确实比较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又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的处罚规定还有很多。
显然,这样的行政处罚幅度,给了行政执法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限。如果执法人员素质低下,难免会以权谋私,从而成为腐败的温床。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保障社会秩序。对危及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诸如违法违规开矿、假药夺命、劣质食品害人、伪劣种子坑农等违法行为,经济上给予重罚,直到罚得倾家荡产,群众还拍手称快。但行政执法人员玩处罚权力于杯盏之间,说罚就罚,说不罚就不罚,说罚多少就多少,对这种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公众是不能信服的。
要防止行政执法腐败,除了要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以外,关键是要合理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建议:
一、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和各政府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明确处罚标准。要详细规定行政罚款的依据、程序和金额。
二、在未对行政处罚金额作出具体规定前,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自觉规范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如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实行内部公告制度,把处罚的原因、依据、罚款金额在本部门内部公告,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以在部门内形成监督,避免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