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发言: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06-04-12 15: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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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促进社会稳定更具有重大意义。经过长期的改革探索和实践,我市在统筹城乡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已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目前我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现状 据2004年统计年鉴,我市总人口为54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380万人。目前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的为129万人,其中约20万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约68万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29万人。如剔除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已纳入城乡养老保险人数约占总人口的40%。可见,随着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的社会保障事业已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农村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正在向社会养老保障转换和过渡的态势已初步显现。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城乡之间,而且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城乡贫困人口除了原先所说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外,在城乡居民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贫困家庭,他们的消费水平低、生活压力重、基本生活的满足程度以及发展机会都低于社会的基本水准。此外,我市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全面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制度框架设计和政策衔接相对滞后,缺少必要的长远规划和体制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各险种之间以及每个险种覆盖的人群之间的政策衔接和转换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完善,与此相关的配套改革也要跟上。二是相当部分群体,尤其是部分低龄人员和农村村民的缴费参保意识不强,缺乏长远考虑,目前我市农村绝大部分家庭仍以家庭保障与政府救济相结合,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模式,对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形成了观念障碍。三是社会养老保障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对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四是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严重。从参保人数来看,380万农业人口其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26.8%,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参保率;从政府投入来看,公共财政更多的是向城镇倾斜。五是保障水平难以适应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目前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都由县(市)、镇(乡)按比例分级负担,而乡镇财政普遍薄弱,无力承担保障资金,因此一些镇乡严格控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致使一些生活困难的对象不能满足“应保尽保”。那些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因教育致贫等带有特殊性、突发性的群体难以得到有效的救助和保障。六是社会化程度低。如农村养老保险无论是资金的筹集,还是管理模式大多停留在自我筹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依靠的状态,没有建立起社会的筹资机制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
二、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使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一个合理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确立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明确市、县(市)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健全来源多元、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加快完善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坚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避免参保者沦为困难人员。二是分类分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权益。随着工业化结构的调整以及城乡分割格局的弱化与松动,城市中存在着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的相当规模的边缘群体,他们现在基本上未能被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要切实保障他们目前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险。三是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并规范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以互助合作为原则的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以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为突破口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各个具体的社会保险项目,切实增强各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二是要对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将保障的重点放在职工的大病医疗上。对于困难人群的医疗需求,要由政府出资和社会各界捐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市具体实际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同时,推动我市多层次、多项目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三是要完善现行低保制度的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和实施程序,将其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制度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对象进一步将救助项目细化,最终向政府负责、功能强化、程序规范的综合型社会救助机制迈进。
(四)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低保对象的增加,在初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对低保制度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全市各地要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并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形成有效的资金固定拨付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及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应给予救助。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农村低保标准和实施救助金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救助金额的60%。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五)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惠及面。现阶段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任务是打破按照社会群体分别设计其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统一规划,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应列入优先实现全覆盖的项目。为解决好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人员和城市老年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一是当前重点要加快制定并实施《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已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二是进一步推进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加快被征地人员参保进度,确保被征地人员“失地不失保”。三是尽快研究出台《宁波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广大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制定实施《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妥善解决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逐步形成我市养老保险政策的系统性和兼容性,尽最大可能为社会不同的群体,特别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宽泛的政策平台,建立起城乡统筹、功能完善、多层次的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系我会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发言人徐铁峰,市政协常委、民建市委会副主委、宁波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执行院长;执笔:屠光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