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抵押贷款应对非自住房喊“不”
发布时间:2008-01-09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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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福勇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实施,为广大符合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条件职工改善住房,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未严格按规定操作,近年来在全省各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房的职工中有一部分职工购房用于投资增值。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这就规定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购买建造自住房。在本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指南上也提出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正在购买或建造个人自住住房,但在职工提交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上无需提供这方面的证明或承诺。据一些办理贷款后的职工反映,在实际贷款操作过程中,管理中心只要求提供普通住宅的购买合同,而没有是否“自住”的规定限制。
由于公积金贷款未严格按规定操作,在近年来房价持续高位运行运中,公积金贷款上涨较快,从而不利于公积金的有限资金用于解决自住房困难的职工购房上。据浙江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科科长程爱华介绍:截至今年8月21日,浙江省直公积金中心共发放贷款5537户,19.0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户数增加1059户,贷款额增加4.72亿元,公积金存贷比已接近警戒线。
对此,本会认为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公积金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非自住房屋的现象应该叫停。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房产查档、出租房登记、自住住房面积设定和建立个人贷款诚信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来规范公积金贷款。
(作者系民建绍兴市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