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急需解决我市“红顶商人”问题
发布时间:2004-07-30 11:47:22
|
作者:
--金克明委员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提案
王怀忠被判处死刑,同时查明南丹市人民政府是煤矿公司的 股东,季兴善是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同时还兼任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政府或者政府的某个领导从事经营活动的报导已是司空见惯,这是旧体制留下的问题,有的被明令禁止,有关人员甚至被处以行政处分;有的至今仍被作为“政绩”予以宣传交流。实际上,这种红顶商人的现象在我市也非常普遍,他们既头戴乌纱帽,又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所以老百姓将其称作“红顶商人”。“红顶商人”的存在绝对要不得,其理由:
一、官商合一势必造成公平竞争机制被破坏,有悖市场经济体制,有违党纪国法。
二、“红顶商人”,一个人两种身份,戴着帽子是官员,以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出面则是商人,其官商不分容易造成贪污、腐败。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红顶”不得从商也有很明确的规定,其中《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针对我市政府有关领导存在的有违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为此建议:
1、温州市纪委,监察部门成立检察组,对我市存在的“红顶商人”进行调查。对税务、工商有登记的,以及虽然工商没登记但事实上是官,又从商的分别予以分类并作出登记。
2、进行法制教育,尽快作出处理,保留公职的要免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或辞去公务员的职务,一心一意从商办企业。
3、依法处理。对拒不悔改,有登记的按《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对隐名的“红顶商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以按《公务员暂行条例》处罚。对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则依刑法予以惩处。
4、从思想上提高对“红顶商人”四字的认识,学习好有关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从政纪律教育。
   (作者系民建会员)
   (作者系民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