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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监督制约现行机制应该改革
发布时间:2004-07-30 1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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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向东委员政协浙江省九届二次会议提案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工作,一些身居高官的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受到了应有的惩治,看到这种现象,人民群众拍手赞快。过去曾担忧的“刑不上大夫”,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顾虑被事实所消除。平心而论,近年来党中央抓反腐倡廉真可谓是“用心良苦”,不是说说而已,确实是动了真格。现在反腐倡廉的“雷声”很大,“雨点”也不小,而为什么贪官越反越多,“官位”越反越大呢?究其根由,客观因素很多,其中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剖析:北京陈希同、江西的胡长青、安微的王怀忠、云南的李嘉廷、浙江(温州)杨秀珠……这些已经翻船下水的大大小小贪官污吏,他(她)们的劣迹在当地百姓中早有强烈的反响。可是这些贪官污吏不但没有得到及时查处,甚至有的还官运享通。这种扭曲的现象,其实是与现行的纪检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原本意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弊端不断凸现,在行使纪检监督职责时,难免会由于老上级、老同事、老乡、老朋友等“老”关系而影响到纪检监督的威慑力,导致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在这种关系的庇护下,有的贪官污吏也许能暂时躲过惩处,但更多的本还能挽救的贪官滑向深渊。如原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例。这些例证说明,同级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弊大于利,不利于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二把手的廉政建设。针对上述而言,我斗胆疾呼:廉政监督现行机制也要与时俱进,要进行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1、地方党委纪委书记应由上级委派实行垂直领导。这就是说地方党委纪委书记不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而应由中央纪委设立区域性(大区)纪检局,负责人由中央纪委委任,纪检局直接向中央纪委负责。各省(市)纪委书记由各纪检局委派。   2、地方纪委有独立办案权。地方纪检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时,事先不必要规定经同级党委同意批准再进行查处案件,中央纪委可授权各纪检局依法行使、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待案件查处明朗后再和地方党委通报。   3、中央纪委在区域性设纪检局大变革一时无法办到,省一级党委可先选择市、县(区)进行试点,在省(市)范围内由省纪委委派特派员担任地方(县、市)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督工作,纪委书记每两年轮换。纪委书记人选不能由当地人担任。 




(作者系民建会员)              关于对省政府第312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胡向东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廉政监督制约现行机制应该改革》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充分说明,您对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值得肯定的是,您的提案和建议是积极的、具有建设性的,对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个部门进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全面实行对派驻统一管理。对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简言之,即实行对“条条”纪检监察机关的“直辖”。 我们已将您的提案分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领导参阅。您关于推进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议,我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地把您的意见向上反映。最后,十分感谢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在这方面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可与我们联系。



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



   20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