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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76条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06-10-25 1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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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州民建会员、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璞

随着私家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纠纷日趋增多,对此,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 ……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牛璞认为这一规定不妥。理由如下:
一、地下车库是物权,物权不同于债权,其归属不能凭当事人约定。 地下车库是不动产,其产权是《民法》财产权中的空间权,属于物权法问题。物权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即物权的数目和具体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标准之一。
二、在现实生活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分别属于业主、开发商及国家,关系相当复杂。产权属于整个住宅小区的业主的有两类,分别是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和开发商承诺配建的地下车库。 产权属于开发商也有两类,分别是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和非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产权归国家的主要是由原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改建而成的地下车库。
三、造价高的地下车库,靠约定来确定归属容易产生纠纷。单独建造仅有一层的地下车库,与相同结构的地上建筑比,其单方建造成本当为独立基础时高出约50%;当为整片基础时,则要高出1倍还多。高额的建造成本,使得地下车库的售价不暮菲。如在香港市区,中档的商品房单价约5万元/平方米左右,地下车位的售价在20万元-30万元左右/个,是房价的4到6倍。如此高昂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仅靠有无约定来确定,容易引起相关利益人之间的纠纷。
要解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地下空间的利用权归谁所有。为此,建议用两种途径解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争议:
第一种,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提出这一途径是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争议产生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空间范围立法空白。
由于开发商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最终是为获得相应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益。因此,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直接影响开发商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分享范围。
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使用权的物理范围究竟有多大;二是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在土地使用权上自行设立空间使用权。
第二种,直接进行地下空间立法
提出这一途径是基于: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等于其取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权利。
我国目前最直接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是1997年12月1日由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五条虽然作出了“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规定,但该规定归属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一章。因此,从立法层次而言,只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它不能保障民法中的公民财产权。
对此,可考虑直接进行地下空间立法,以明确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