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温州
我的位置:主页  > 地方信息 > 温州
建议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1-29 14:23:48
  |  
作者: 王国定

现金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现金管理唯一的指导性法规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20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发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有些条款已经明显过时或不妥,难以操作和实施。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暂行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的限额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和实施。因为《暂行条例》制定到现在已近20年,当时的物价水平、收入水平、货币形势和今天相比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脱离实际。
二、《暂行条例》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中提到开户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开户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处罚,而在目前体制下《暂行条例》势必无法约束形式日益多样、产权结构愈益复杂的各种企业行为。因为1988年《暂行条例》出台时,我国的银行还是国有的专业银行,具有垄断地位,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也大多是全民和集体企业,对单位的现金管理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现在银行已经是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单位也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因此需要研究银行如何发挥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现金的使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暂行条例》第五条对使用现金范围的规定:“(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 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这些规定与现金作为无限清偿货币应用于一切债权债务的清算实际情况相矛盾,会阻碍一些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为使《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更好地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条款:
一、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限额。根据目前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可将结算起点金额放宽到5000—10000元。
二、修改完善《暂行条例》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以明确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责任。
三、适当放宽现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