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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对群体上访、媒体关注案件的不当处理
发布时间:2008-02-22 1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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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克明

近几年,对群体上访、媒体关注案件的不当处理时有发生,其表现为:无罪按有罪判决、轻罪按重罪判决;没有民事责任按有责任判决、轻责任按重责任判决。这种处理结果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造成不当处理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机关为安抚上访和被媒体支持一方,以达到表面意义上的社会和谐。但这种不当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建设,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司法机关迁就姑息,将诱发个别人利用上访、媒体曝光的手段得到不当利益。对近来此类个别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的明显偏向、恶意渲染和话语霸权,已引起了公众的反感,司法界更是对舆论左右司法表示严重的不满。
笔者认为,司法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保持独立、公正、中立。无论是来自媒体的舆论介入还是群体上访以引起某些领导的注意,其合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司法公正,因此作为案件的裁决者首先应有独立的法律意识,不要受案外人介入或关注的影响。 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载体,是珍贵的权利平台。但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应为寻找卖点,而过多地介入司法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成为干预司法独立的工具。媒体工作者应加强自律,增加法律知识,要确实把“是否报道”与“如何报道”区分开来。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
一、法院、检察院首先要加强法律至上,只服从法律的意识,审判案件要体现其公正、独立、中立的司法特性。
二、法院、检察院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和民众的知情权,使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时机与跟进得到落实。
三、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工作者自律意识、守法意识的培养,严格要求其在披露案件时以实现公平为最高原则。
四、群体上访是民众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途径,应把它视为一种正常现象,上访并不是洪水猛兽,不必有意打压,也不能让上访成为“民主暴力”。上访在程序处理上,应由专门的信访机构来维持上访的秩序。而在案件实体处理上,应由司法机关依据公正的原则独立地作出判断。
五、领导干部要提高法律素养,不应因群体上访和媒体关注而干涉案件处理,不要对具体案件过多的过问。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民建温州市委会副主委、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