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规范慈善捐助行为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4-17 1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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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民建会员庄永金等人反映:扶贫济困,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发展迅速,城乡面貌、人民群众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但贫富差距仍有逐渐拉大的趋势,地域发展不平衡,阶层之间、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为了帮助相对贫困地区发展,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活,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落实扶贫资金,省里每年的扶贫款就很多,省慈善总会、省总工会、省扶贫办、省文明办、省妇联等部门每年给贫困乡镇的资助资金也相当可观,而且我省的个别宗教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一些企业和企业家对扶贫工作也相当支持,如佛教协会、一些企业成立的扶贫基金会等等。据我们了解,我省每年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数额较大。总的来说,我省的慈善事业开展得非常活跃,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慈善事业方面的统一立法,在发展扶贫慈善工作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规范之处,缺乏有效监管和制约。一些数额可观的扶贫资金还没有真正用到点子上,未发挥其最大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有的贫困乡镇结对帮扶的企业和个人络绎不绝,一批又一批,存在着重复受赠现象;有的贫困村却长期无人问津;个别村镇存在虚报隐瞒的现象,有的乡村干部甚至把不符合扶贫捐助条件的亲戚当成贫困对象上报,以达到受到捐助的目的;而一些真正贫困和符合捐助条件的老实人却因没有关系,得不到实实在在的捐助。有事例表明,文成县残疾青年蔡某,7岁时被一场大火严重烧伤致残后,因无人照料,风餐露宿,饥不饱腹,衣无暖身地生活20多年。2007年,民建温州市委会及会员得知情况后,深为同情,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资助资金扶持他从事兔业养殖,让他摆脱了生活困境。消息见报后,文成县残联、文成县扶贫办以及其他一些机构闻讯后纷纷给他送去了衣、米、肉等生活物品,更为他送去了扶贫资金。为此,他得到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扶助,从而过上了相对安定的生活。
反思一下,我们社会中像蔡某等这样的很多贫困人群并没有得到社会上的帮助,他们的生活还相当困难,而像蔡某等人因受到媒体和有关部门关注后,才得到了众多的关心和扶持。我们不是指责帮助和救济蔡某的慈善捐款人,而是认为慈善机构和捐助人在捐助的时候要考虑到我国还是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国家不是很富裕,扶贫捐助资金有限,而贫困人口又相对较多,怎样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是我们要把握的。打个比方,慈善资金1万元,贫困人口10个,我们是要将1万元捐助到10个人手中,而不是一人就拥有一万元。我们的管理部门应该把好关,不要让不符合捐助条件的对象获得捐助,也不要将有限的慈善资金捐助给一个人。为此,我们认为造成上述苦乐不均、有贫无帮、重复帮扶、“关系”帮扶等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慈善立法滞后,慈善机构和慈善捐助缺乏法律的规范,慈善捐助行为无序,无法可依。
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和滞后,造成慈善机构和捐助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三、缺乏慈善管理统计机构,慈善捐助行为、受赠人信息不透明。
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目前慈善捐助行为遇到的瓶颈和问题,建议如下。
一、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慈善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则。
二、由党委、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个专门统计机构,建立慈善电子信息档案库,各地区建立信息联网,对慈善捐助进行备案登记,做到有据可查,有网可找,有证可凭。
三、慈善管理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发动群众,建立群众反映信箱,让群众进行监督,让慈善捐助公平、公正、公开。
我们认为,只要政府部门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立法和监管,出台相应措施,通过各个机构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的监督,我们有限的慈善资金才可能发挥最大社会效益,才可以真正做好慈善事业,弘扬中华美德,让群众满意,达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