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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长效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05-07-27 0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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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嘉兴市委会

中介组织对嘉兴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它能为企业和民众提供各种服务,能方便生活,促进交易,繁荣市场;二是它是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其中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它能承接政府机构原先从事的一些具体事务,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四是它能增加就业。最近几年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中介组织的数量和服务领域越来越大,目前我市市本级登记注册的中介组织就有410余家,其中独立审计机构5家,占1.22%,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17家,占4.15%;工程监理机构9家,占2.2%,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19家,占4.63%,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143家,占34.88%,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51家,占12.44%,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59家,占14.39%,各类代理机构21家,占5.12%,其他组织(行业协会)86家,占20.97%。其中大部分中介机构是在近3年内发展起来的,尤其是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最近几年由于中介组织发展快,而相应的管理没有跟上,使得在中介类服务中虚假信息、合同欺诈甚至中介与企业合谋造假时有发生,这不仅挠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1、 中介组织规模小,同业竞争激烈。中介组织的行业性质决定了它的进入门槛对资金规模要求较低,虽然不同类型的中介组织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有很大差别,但总体上讲仍是很低的,因此制约进入中介组织领域更大的因素是执业资格。而在执业资格上除了法律、会计、监理等要求比较高以外,其他许多行业由主管部门组织简单的培训便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而使中介组织增长很快,它直接导致:(1)同业竞争加剧,获利空间减小,影响中介组织的发展后劲。(2)影响服务品牌的创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3)增加中介组织违规经营的可能性。
2、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效果不佳。(1)从监管主体看,目前政府对中介组织采用双重管理的模式,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而政府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设条线,各自进行资格认定和考试发证、发布管理规定,把统一的中介业务人为地分成许多专业,导致政出多门,容易产生管理的重叠和空缺,甚至相互矛盾,没有行成协调统一的监管合力;行业协会在强势政府的大环境下目前尚缺少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监管作用有限;社会民众、顾客群体、新闻媒介等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和参与渠道,尚没有形成对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管机制。(2)从监管所采用的方式看,目前主要采用是常规年检、投诉处理、定期抽查、违规处罚和不定期抽查等五种,可以看出这些仍是传统的行政监管方式,当然这种监管方式有它的优点,就是立竿见影,见效快。但也有不足,就是容易反弹和反复。(3)从监管动力看,除了有些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能通过收费而形成一定的监管动力外,其他部门并没有监管动力,只有在服务对象投诉或政府做出明确要求时才进行被动监管,时间一长,监管部门和中介组织形成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在风头上中介组织自觉规范经营,而风头一过,该怎么做还怎么做。(4)从监管手段看,虽然有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一是我国整个社会执法环境较差;二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只有某种问题比较严重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才会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三是监管部门方法简单,以罚代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行业协会发育不全,自律管理功能薄弱。目前在有些行业如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等已建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但还存在许多行业如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已建立的行业协会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包揽了大量直接管理事项,而且还通过颁发部门文件强化这种趋势,使行业协会自身发育不全,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有的协会领导职务由主管部门干部直接兼任,行业协会形同虚设。其结果是一方面行业协会缺乏管理权威;另一方面使主管部门与所管的中介组织之间在经济、人员等方面的紧密关系,难以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4、中介组织的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个别中介诚信缺失。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础,然而中介组织目前的诚信基础较差,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缺乏有效的违信惩罚机制。一是还没有建立中介组织的诚信记录数据库;二是服务的需求者没有正式的渠道低成本地去得到中介组织的诚信资料,这不仅使中介组织违规经营的社会压力减小,也使民众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不能理性地选择诚信的中介组织为自己服务,并导致诚信中介激励不足,使社会和市场对违信的惩罚作用失效;三是有些行业虽然制定了违信惩罚制度,但处罚力度不够。
5、服务合同不规范,容易引起事后纠纷。目前中介服务已完全市场化,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以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这种交易除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但目前许多中介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只与服务对象进行口头承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些虽然签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是由中介组织单方面拟定,一般都会对中介组织单方有利,个别中介制定“霸王”条款甚至有意设计合同陷井,服务对象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在不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下被动签字,等到在服务过程中逐渐明白过来后,引发服务纠纷。
二、建立对我市中介组织长效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中介组织的规划研究,明确中介组织的发展目标。中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广阔的中介领域,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但目前政府对其没有做专门的研究,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管理的落脚点主要集中在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上,缺乏长远的考虑。因此政府应组织专门人员对中介组织进行研究,像其他产业一样,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明确的发展目标。
2、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中介组织走规模化发展道路。目前中介组织普遍规模小、分散,存在过度竞争情况,这不仅不利于中介组织的长期发展,也会使中介组织因生存压力过大而容易导致违规经营。为此政府一方面可以对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较大、诚实经营的中介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其建立服务品牌,鼓励其兼并小的中介组织,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加强“进入”管理和从严执行年检制度,把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剔除出市场。
3、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中介机构中尚未建立行业协会的,要抓紧做好筹备工作,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对初创期或经济上尚不能自立的协会,可以考虑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对虽有行业协会但其机构、人员、职能不全的,要抓紧调整充实;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充实“惩戒条例”,对某些严重违纪者进行处罚;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行使某些具体事权,如行业准入、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培训等,政府或社会对行业协会的运作情况进行管理或监督。
4、改革监管体制,政府由直接管理逐渐转为间接管理。(1)移交直接管理职能,把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各项具体管理事务通过委托或授权移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政府只管行业的“准入”和“逐出”,或是政府只管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实施全权管理;(2)可以考虑组建中介组织的行业联合组织,集中管理各行业协会的人事和党团组织关系,并加强对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这一组织的成立,一方面可促使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转向间接管理,另一方面使各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得到增强。
5、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监管机制。(1)建立中介组织诚信经营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录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掌握的中介组织诚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让企业和社会民众方便查询,使民众和企业能理性地选择中介组织为自己服务;(2)建立中介组织的“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即把有严重违信行为的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把诚信经营的中介组织列入“红名单”,由政府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和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3)建立中介组织诚信等级的评定制度。每年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适当吸收新闻媒体和社会民众参与,对中介组织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并以标牌形式授予给中介组织,使服务对象能方便识别中介组织的诚信情况。
6、制定明确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合同内容。中介服务业容易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服务的质和量都难以量化,从而导致中介组织服务过程的随意性,引起顾客的不满。所以需要制定明确的服务程序和服务内容来对这种随意性进行约束。介于中介组织所涉及的领域广,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应由各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牵头,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明确的服务程序、标准的合同格式和合同内容,强制所属中介组织执行。这不仅是减少服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整个中介服务档次的必然要求。
7、减少不当收费,为中介组织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我市中介组织尚处在发展初期,自发展能力较弱,所以不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还是社区组织,都要摆正自己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提高服务意识,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中介组织的各项负担,使其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