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州市委会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5-06-30 1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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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今年市委、市府的工作要点中,还明确提出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区县在农民工维权方面,也作了新的探索和创新,比如南浔区农民工法庭的设立。但是毫不讳言,由于受自身各方面素质的限制,占据我市职工人数将近一半的农民工和外来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居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会受到一定的侵害。因此农民工维权的任务还很重。据了解当前农民工维权的难点来自两个方面:
就农民自身来说:由于文化素质低、组织程度差、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以下难题: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据我们了解,当前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多,即使签了,很多合同也极不规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极不合理。对企业义务少,权利多,对农民工义务多,权利少。按月领工资难。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他们大部分集中在建筑建材业,主要因为建筑市场转包、分包现象严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政府已高度重视这个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由于工程款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关系,清欠比较困难,使建筑业从业农民工深受其害。很少享受法定休息时间。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很多农民工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我市在企业中全面推行交纳五大保险,但还是有许多单位不愿交或少交,而农民工则因为不能立即受益,因此投保意愿也不是很强,从而加大了农民工保障的风险。劳动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危险系数高,而相对的企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就社会环境来说,一些部门职能履行的不到位,使得农民工维权难度加大。比如一些改制的企业工会组织,由于工会领导受制于企业所有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领导往往站在企业方的立场上,甚至出现企业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代理人与职工对簿公堂。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履行职责贵在经常和主动,光依靠一两次突击性专项检查,远远不能适应有力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成本比较高而收益低,使得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对参与此类案件缺少热情,农民工维权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总之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目前还缺乏长效的机制、缺乏制度的保障。为此我们建议:
一、 让工会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娘家。单个农民工或者少量结帮成伙的农民工,由于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后盾,他们在与一些包工头或企业老板的维权交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让农民工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加入工会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中国工会十四大上把农民工加入工会首次写入大会报告中。报告还把进城务工人员定义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因此,建议本市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如何为这个新的群体制订出台政策措施,为他们加入工会提供依据。农民工加入工会以后,工会应该代表农民工的利益,维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并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这样有助于理顺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的关系,使得社会构筑多边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要探索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形式,比如工会主席由上级工会派驻等,从而防止工会主席与农民工对簿公堂的现象出现。
二、劳动行政部门积极主动维护农民工权益。当前,农民工打工,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报酬。即使个别建立了劳动合同的也大多是不规范的无效合同,一旦出现侵权现象,农民工空口无凭,使得维权难度很大。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主动监督检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于农民工未签合同而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事实关系的,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那些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在行政许可的条件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限期整改等。对于众多的农民工在侵权后不知道怎么维权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农民工印发“维权须知”,把维权中要注意的事项,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侵权之后需搜集哪些证据、维权的程序、主管部门的电话等以宣传册、标牌的形式告知农民工,为他们维权提供帮助。
三、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大力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因受自身知识、阅历等限制,农民工遇到侵权问题,往往比较冲动,有时也会做出一些过急的行为。这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一是要重视他们的生存环境,对一些能够解决的问题给予调解,同时也要教育引导农民学会依法维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另外司法部门也要大力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比如降低诉讼费用、简化司法程序、加大执行力度。同时要大力推行法律援助,为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  
(此文系民建湖州市委会在市政协会议上的团体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