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取缔残疾人专用车营运 要把解决生活出路放在首位
发布时间:2004-07-30 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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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育华
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残联有关工作精神,80年代末在全国各地中小城市,不少下肢残疾人开起了残疾人专用车,并载客营运。丽水市也不例外,政府为他们免费办理牌证,缴纳税费方面也给予了照顾。10多年来,许多残疾人靠残疾车营运解决了实实在在的自身生存问题,也在当时公交车、出租车尚不发达的时候,为城市的交通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事业不断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残疾专用车在城市载客营运,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整治残疾车营运势在必行。但就如何解决残疾车营运遗留问题,本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把残疾人的生存问题放在首位
残疾人是最低层次的弱势群体,因自身的缺陷给就业带来极大的困难。尽管党和政府制定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残疾人就业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和优待,但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像丽水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更是困难重重。残疾人搞残疾车营运,也是前几年万不得已之计。为此,建议在整顿、治理残疾人专用车营运工作中,不能依规定而就事论事,不能就管理而随意取缔,搞一刀切,应该要把它看成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把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出路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残疾人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让残疾人有条生存之路可走。
二、认真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2001年10月27日浙江省政府颁布了124号省长令,其中第15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随之全省各地掀起了一股整顿取缔残疾人专用车之风,造成残疾人对立情绪高涨,成群结队上访。针对这一情况,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按照中残联、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1995)残联发字第66号《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精神,下发了浙委办发(2002)06号《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纪要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处理作出:“控制数量、临时过渡、最终取消”的原则意见。之后,各地根据当时实际,做了一些说服、教育、疏导、规范工作,才使残疾车营运没有全面禁止。2003年8月1日,公安部出台了30条便民措施,其中第11条规定:“允许左下肢残疾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依照这一规定,丽水市区许多符合条件的残疾车主纷纷报名考取了驾照,并有36人购置了小型、微型的出租车。但出租车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却迟迟不能办理。有关部门的一些干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识还不够到位,反对残疾人搞出租车营运,没有认真学习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把一些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机构的文件和一些即将要清理的地方规范性规定,仍作为执法依据,压制残疾人的正当要求,回避残疾人的信访和上访。为此,我认为,省政府124号令和公安部的便民措施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禁止残疾人专用车营运和禁止残疾人搞出租车载客营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决不能主观臆断,歪曲法规、规章的真实意思,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是有权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营运的。新的《道路运输条例》第82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新的办法未出台,只能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部级的法规执行,而不能继续使用厅、地级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残疾人驾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们应解放思想,努力为他们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对此认识不足,是一种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也是对残疾人歧视的一种具体体现。
三、结合实际,多渠道解决残疾车主的就业问题
解决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应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既要考虑政府的承受能力,又要从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出发,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呼声,要深刻吸取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残疾车主汽油烧死副区长和我省许多地方在这项工作中事与愿违,最后以失败而告终的教训,一定要把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就业问题切实解决好。杭州市采取全面取缔、安排就业、落实生活保障、置换残疾车的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温州市早几年采取收购残疾车和补偿经济损失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处理,不留后患,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丽水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也高度重视,根据残疾车主的要求,经过多次协调,反复研究,采取批准部分出租车给残疾车主以股份形式参与营运,并纳入相关出租车公司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只要我们不孤立地看问题,多做一些调查研究,对具体问题多作一些分析,对残疾人予以更多的理解和关心,残疾人专用车整治取缔后,他们的就业问题、生存问题,政府是有能力帮助解决的。
四、加强教育,积极做好残疾车车主和出租车司机的思想工作
残疾车车主与出租车司机的矛盾纠纷,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是一种就业竞争。如何缓解、解决这一矛盾,是我们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期丽水残疾车车主与出租车司机发生较为重大冲突事件三次,致伤残疾车主12人,化去医疗费近4万元,残疾车、出租车被砸坏3辆,双方矛盾激化,引起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干扰了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的形象。政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一方面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应组织相关力量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自我合法保护意识。对于残疾人来说,国家对残疾人制定的优惠政策,应看成是对他们的照顾,他们的一切行为规范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决不能半点越轨,决不能以残疾、弱势,求全责备,放任自流,损坏自身的形象,要鼓励他们发扬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精神,以情感人,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关心;对于出租车司机,他们是健全人,有较强的劳动能力,遇到困难与问题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以正当的理由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不能以罢工、集会等违规违法行为给政府添乱,这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各级残联以及政府部门要齐心协力,切实负起职责,共同做好说服、劝导工作,正确引导他们走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