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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破解征地难题
发布时间:2004-08-05 15: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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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建丽水市委会
丽水自撤地设市以来,土地征用工作总体尚好,既基本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总体上逐步改善和提高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然而,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较快增长,现行土地征用政策和有关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和工作上的缺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成为我市社会不稳定的一大因素。近年来,征地难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还非常突出,如人民路中段和花园路北段工程就被拖延了一年多时间。征地难已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成为制约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那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据调查征地难的主要成因有: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引发农民攀比阻挠征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但是我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在上下浮动期间,同一区块不同项目并不相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一个价,水阁、江滨带、城北区块的价格也不全相同。如防洪堤征地每亩补偿39500元,而城北绕城公路征地每亩63100元,城区其它常规征地和天宁工业区每亩又是81700元,从而造成被征地农民心理不平衡,阻挠征地甚至集体上访。
二是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存在严重后顾之忧。
目前尽管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不少,但这务工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民工一旦找不到工作,仍可回来种田种地,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为数不多的土地被征用后就意味着失去了一辈子的生活保障;而丽水经济又不发达,加上农民自身素质和技能偏低,再就业就显得尤为困难。而且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后日常开支较以往明显增加,青菜、大米、鸡蛋等都要花现钱买。所以,他们对征地心存严重后顾之忧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害怕征地也是事出有因。
三是缺乏完善的征地机制,部门间协作不力。
根据职能分工,征地具体工作应由市国土局承担,但是由于国土局人力有限,对一线工作情况缺乏相应经验等因素。按照2003年市政府8号文件精神,市国土局基本委托区政府各办事处操作具体征地任务,这样掌握政策的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不到现场,而到现场处理问题的区干部往往不能正确解释政策;同时向每亩土地征收的征地工作经费又没有全部划拨到区政府,从而挫伤了各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进而造成征地机制不顺,许多具体征地事项只能由业主自己去跑,业主又无相应的制约权力,最终导致责、权、利不相符,影响征地工作进度。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繁杂,许多承诺不能兑现。
历史遗留问题在城区块的征地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有的部门单位在征地时,为了争取征地顺利进展,把不该承诺的、不应签字的都一一按农民的意思照办了。而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后,许诺的事情又因某方面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工作又不积极主动去做,致使政府部门失去诚信,农民对此反响非常大,当心仅有少量的土地被征用后,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造成不主动配合征地甚至阻挠征地的被动局面。据了解,市国土局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加上部分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想方设法获取工程建设承包权,如果没有如愿以偿就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使征地工作更加困难。
五是二三产业留地使用,项目包装难以落实。
根据市政府[2001]143号和[2003]19号文件精神,市规划区内每个行政村在征地过程中都留有10?15%的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少数村至今没有落实)。各村然后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被征地时自主申报建设项目。产业项目选择本来就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一些部门单位都有一定的困难,更何况是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呢?村与村之间、村集体与开发商之间不能联合开发,又人为地增加了项目落实的难度。产业项目不能及时落实或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二、三产业留地指标就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从而使老百姓怨声载道,产业逆反心理,有意无意阻挠征地工作。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又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我们经过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以土地换社保,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保、征地补偿工作,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整个征地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主要环节。我市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尽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严格执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关于区片综合价补偿政策。失地农民在社会福利方面应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即在社会保障、公共住房、技能培训、工商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不能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丽政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到龄后每月只有200多元的保障金就偏低,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农民对此不感兴趣。对原土地征用中已经进行货币安置和补偿的不能再更改;但是,应给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机会,即使超过了参保起始年龄,也应给予失地农民补缴机会。
第二,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应体现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精神。
市政府〔2001〕143号和〔2003〕19号文件关于村集体二、三产业建设公建项目留地的政策,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失地农民。但是,这两个政策都还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产业项目选择投资开展等管得过多,如“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这一规定就显得管理管严,其实产业选择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即可,其他应让市场去调节,有关部门可加以引导服务,但不能作硬性规定;又如村与村之间、村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开发,政府也没有必要去管;产业项目一时不能落实的,留地指标可以暂且让村集体留着,或出租获利或自行招商均可。总之,政府不能管得过死,只能是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
第三,慎重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为民办事具体措施。
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为了工作进度而对失地农民承诺过的、签过字的事项,都应逐一清理;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群众,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严肃性和延续性的原则,一一拿出实施意见,摆上桌面尽快解决,落实为民办事的具体措施;确实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给农民以认真的答复,该赔礼的要赔礼,该道歉的要道歉,该赔偿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充分体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挽回失信,塑造政府新形象,促进今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村干部及其亲友承包本村工程建设,可在准入条件平等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优先,但对其工程必须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消除体制障碍,理顺征地工作关系。
由于征地职能在市国土资源局,而实际操作又得依靠区政府,从而造成体制上的障碍,为市国土局与区政府的工作协调带来难度,产生被动局面。为了克服体制上的障碍,建议在区政府组建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分局,在职能上有自己的执法权和资金处置权,责、权、利相统一,将征地职能完全划分给区国土局;而市国土局只负责审批把关。这样,区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地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实行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保障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对诸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等一些投资大、征地多的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应将所有股权都给业主。应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征地涉及的农民、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与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期限,共享土地合作开发收益,共同承担风险;使有意投资的失地农民合理地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这种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经营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长远利益,又体现了农民土地收益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解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改进了他们的生产方式,有利推进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