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丽水市委会: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破解征地难题
发布时间:2004-10-23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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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笔:蓝叶培
丽水自撤地设市以来,土地征用工作基本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逐步改善和提高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然而,由于现行土地征用政策和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和工作上的缺陷,征地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征地难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还非常突出,如市区人民路中段和花园路北段工程就被拖延了一年多时间。征地难已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成为制约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据调查征地难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引发农民攀比阻挠征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但是我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在上下浮动期间,同一区块不同项目并不相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一个价,水阁、江滨带、城北区块的价格也不全相同。如防洪堤征地每亩补偿39500元,而城北绕城公路征地每亩63100元,城区其它常规征地和天宁工业区每亩又是81700元,造成被征地农民心理不平衡,阻挠征地甚至集体上访。
二是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存在严重后顾之忧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为数不多的土地被征用后就意味着失去了一辈子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民自身素质和技能的偏低,务工经商较为困难。失地农民一旦纳入城镇居民,日常开支较以往明显增加;现行的生活保障体系又不健全,致使农民对征地顾虑重重。
三是缺乏完善的征地机制,部门间协作不力
根据职能分工,征地具体工作应由市国土局承担。由于国土局人力有限,按照2003年市政府8号文件精神,市国土局委托区政府各办事处操作具体征地任务,这样,掌握政策的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不到现场,而到现场处理问题的基层干部往往没有决策拍板的权力;同时又因征地工作经费没有划拨到位,挫伤了各办事处的工作积极性。征地机制不顺,许多具体征地事项只能由业主自己去跑,业主又无相应的制约权力,最终导致责、权、利不相符,影响征地工作进度。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繁杂,许多承诺不能兑现
历史遗留问题在城区块的征地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有的部门单位在征地时,为了征地进展顺利,把不该承诺的、不应签的字都按农民的意思办了。而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后,许诺的事情又因某方面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工作又不积极主动去做,致使政府部门失去诚信。农民对此反响很大,担心仅有的少量土地被征用后,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不配合征地甚至阻挠征地。此外,部分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想方设法获取工程建设承包权,如果没有如愿就人为地设置障碍,增加征地工作的困难。
五是二三产业留地使用,项目包装难以落实
根据市政府[2001]143号和[2003]19号文件精神,市规划区内每个行政村在征地过程中都留有10?15%的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少数村至今没有落实)。各村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被征地时自主申报建设项目。产业项目选择本来就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一些部门单位都有一定的困难,更何况是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呢?村与村之间、村集体与开发商之间不能联合开发,又人为地增加了项目落实的难度。产业项目不能及时落实或不符合市政府要求的,二、三产业留地指标就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村民怨声载道,产生逆反心理,有意无意阻挠征地工作。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又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以土地换社保,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保、征地补偿工作,是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整个征地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主要环节。我市应根据省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尽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严格执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关于区片综合价补偿政策。失地农民在社会福利方面应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即在社会保障、公共住房、技能培训、工商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不能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如丽政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到龄后每月只有200多元的保障金就偏低,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农民对此不感兴趣。对原土地征用中已经进行货币安置和补偿的不能再更改了,但是,应给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机会,即使超过了参保起始年龄,也应给予失地农民补缴机会。
第二,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应体现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精神
市政府〔2001〕143号和〔2003〕19号文件关于村集体二、三产业建设公建项目留地的政策,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失地农民。但是,这两个政策都还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对产业项目选择投资开展等管得过多,如“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这一规定就显得管理过严,其实产业选择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即可,其他应让市场去调节,有关部门可加以引导服务,但不能作硬性规定。又如村与村之间、村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开发,政府也没有必要去管;产业项目一时不能落实的,留地指标可以暂且让村集体留着,或出租获利或自行招商均可。总之,政府不能管得过死,只能是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
第三,慎重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为民办事具体措施
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为了工作进度而对失地农民承诺过的、签过字的事项,都应逐一清理;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群众,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严肃性和延续性的原则,一一拿出实施意见,摆上桌面尽快解决,落实为民办事的具体措施;确实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给农民以认真的答复,该赔礼的要赔礼,该道歉的要道歉,该赔偿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挽回失信,塑造政府新形象,促进今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村干部及其亲友承包本村工程建设,可在准入条件平等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优先,但对其工程必须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消除体制障碍,理顺征地工作关系
建议在区政府组建国土资源局,而不是分局,在职能上有自己的执法权和资金处置权,责、权、利相统一,将征地职能完全划分给区国土局,市国土局只负责审批把关。这样,区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地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实行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保障失地农民长期受益
对诸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等一些投资大、征地多的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应将所有股权都给业主。应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征地涉及的农民、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与投资方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期限,共享土地合作开发收益,共同承担风险;使有意投资的失地农民合理地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这种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经营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长远利益,又体现了农民土地收益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解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改进了他们的生产方式,有利推进城市化进程。
(注:征地拆迁处理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丽水市一个比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本大会发言抓住热点问题,反映群众呼声,切合实际,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被市政协评为2004年优秀大会发言。文中部分建议被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