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丽水市委会:亟待完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发布时间:2005-04-01 15: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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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笔:艾雯霞
撤地设市以后,我市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设立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水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示范评标定标A、B、C三种办法》和推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等一系列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调查,2002至2004年7月,有260多个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审定指导价格171806.55万元,招标成交价145566.87万元,通过招投标共节约投资26239.68万元,占指导价的15%,成效显著。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加以改进和纠正:
一、人为设定规定,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限制投标人数,通过抽签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单位排斥在外,减少了参与竟标的家数;评标价的确定缺乏科学性。
二、建设单位参加评标委员会及推荐施工单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调查的50个招投标项目中,建设单位基本都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占专家评审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有16个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推荐施工单位,其中14个工程项目由推荐单位中标。
三、招投标结果得不到彻底落实,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各重点工程普遍存在施工单位违反投标承诺,违约变更主要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势必严重影响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投资绩效。大部分工程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招投标后,施工阶段工程量变更严重,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增加了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本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取消对参加投标家数的限制。为了遏制串标、围标、陪标、买标卖标的发生,应取消对参加投标家数的限制,不得设上限,凡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二、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参与评标及推荐施工单位。应规定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专家评审小组,不得推荐施工单位。特殊项目需委派代表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应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履行投标承诺进行跟踪监督、动态考评,考评结果定期上政府门户网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晋升、年检、投标的重要条件。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协议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四、做好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循序渐进做好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杜绝施工图未出就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对工程造价超中标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解释,同时,相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文系民建丽水市委会在市政协会议上的团体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