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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勇强:建议道路交通异地违章可就地处理
发布时间:2005-04-25 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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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丽水市委会计勇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目前由于各地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的增设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本身属跨区域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驾驶违法行为处罚案件不断俱增,其中,不少部分违法(单位)驾驶人事后在居住(注册登记)地收到异地(行为地)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但使(单位)驾驶人尴尬的是,无论你是否对违法行为认可,均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异地(行为地)接受处理。
交警部门就此处理方式并未有违法和过错,但未必是最佳之举,此方式未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便民高效”的行政执法原则要求,在当今信息网络捷便的信息互通时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切实为行政相对人减少一些人力、物力上的累赘。
为此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对不在本区域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事后违法行为处罚时,也可委托授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由行为人到当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