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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职能多头 体制不顺 有待改革
发布时间:2005-11-04 08: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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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丽水市政协副主席 民建丽水市委主委 齐育华

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事改革,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浮于事,做到因事设岗,因需用人,使工作效率最大化,行政成本最低化,但通过几年的实践,这一目的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根据丽水残联系统的机构设置、人事配置以及职能情况本人进行了调查,并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谈点个人想法与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问题
(一)体制不够顺
残联从机构性质上讲,是一个团体组织,即全称叫残疾人联合会。从联合会这个角度理解,残联只能履行团体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责。例如残疾人联合会换届选举、残疾人协会的建立、残疾人的思想教育、权益维护、文体活动开展等。但从现在实际情况看,残联既是团体组织,同时也代表政府履行行政职能。例如残疾人的扶贫、就业、康复等工作。残联亦官亦民,什么组织都不像,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两难境地。残联除参照公务员定编的事业机构外,其下属还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康复指导中心属全额或差额的事业单位,专门负责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和康复服务工作。一个残联自身和下属共有18个编制的单位,有着三个不同性质的事业机构,且对外均是独立的,而实际内部操作起来又很难独立,尤其是事关干部的福利待遇、工作分工等问题上会遇到许多难处。因此,这一不顺的体制给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二)事岗不配套
残联参照公务员行政编制共有12人,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只有3个编制,康复指导中心只有3个差额事业编制。随着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保金地税代征后,保障金征收幅度不断增长,同时残疾人在福利企业、种养基地等就业渠道不断开拓,残疾人就业、康复、扶贫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党和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残疾人工作。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残疾人的就业、康复、扶贫等工作已成为残疾人工作中的主要任务,而在用人编制上又是这样紧缺,这与实际工作极不相适应。为不影响总体工作的开展,残联对外虽有明确的科室设置,但内部人员基本一直是混岗使用的。
(三)管辖不明确
市区范围内有市残联和一个区残联,在2001年撤地设市时,由于残疾人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当时没有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在事权划分上不够明确。现随着城区建设的快速发展,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不断设立,给残疾人的管理工作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最为主要的是:1、管理范围不明确。即城区社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工作如何合理划分负责;2、职责如何分工。即哪些工作由市里牵头,哪些由区里负责,哪些共同配合实施,等等;3、保障金收取与分配使用问题。现在保障金征收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分配使用还存在不同看法与异议。这些问题在其他县(市)不存在,而在丽水城区显露的比较明显,有待认真协商解决,否则,将会给工作造成极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
(一)先发展后规范。
由于我国以前不够发达,残疾人工作基础较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地位相应提高,残疾人的工作机构逐步应运而生。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量变到质变,从无到有,从小到大。199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1993年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155号令,即《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等等,这些都是在事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有力措施。至于机构设置、人事配置方面的问题也是如此,也是要把事业发展放在首位,有了一定工作基础才能更好地设岗增人,从而逐步规范工作。
(二)发展不够平衡
我国地广人多,经济发展不平衡,事业发展有差距,国家这个大家庭要全面协调一致,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予以充分理解,东部有东部的情况,西部有西部的困难。我们浙江是全国先进发达地区,各方面工作都做的比较好,而全国相当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都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国家正在着力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从而推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在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不能求全责备,只能求同存异,要在自己的工作特色、创新上多做点文章,用等待、观望的方法均是无济于事的,要以清醒的头脑、前瞻的眼光,在前进的道路上寻求新的办法和措施,把我们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
(三)立法相对滞后
立法有国家大法,也有地方法规与规章,我这里讲立法相对滞后,是针对我们浙江情况而言的,浙江残疾人事业蓬勃发展,已多次得到中残联及有关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各项工作基础较为扎实,而目前由于立法滞后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例如保障金的征收逐年增长(全省每年有5亿多元),有的地级市每年征收几千万、几乎没有办法使用。这方面资金的使用规定,除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外,至今没有制定新的规定,给使用范围作了较大的限制,使相应的残疾人工作无法开展,造成保障金大量积存。另外福利企业管理问题,几十年来还是民政部的老规定,残联无法插手管理,给残疾人劳务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福利保障等问题难以较好的落实。关于立法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快迈出地方立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步伐,从而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三、工作建议
(1)设立两重体制
残联既是“亦官亦民”的单位,就需要设立两重体制。一是设立政府性质的机构,具有管理指导、上通下达、督促检查的职能,不能以残疾人联合会的牌子代替这一职能,这样名不符,其不实的做法应予改进。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工作管理的规范,一定要带有行政职能的名称机构来履行政府的职责。例如设立残疾人工作局,否则就不具备《残疾人保障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二是设立服务性的机构,可以是事业单位,但不要多个法人机构,要改变原有的服务机构多、人员少、管理难的现状,应把几个服务机构融为一体,实行统一管理。至于残疾人联合会这块牌子,我认为这是一个团体的象征,有其组织和职责,但这不一定要有常设的机构,只要根据残疾人组织自身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会的工作就可以了。
(2)规范工作职责
原有残联假若能建立两重体制的机构,就要明确其职责,才能更好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性质的机构,主要做好残疾人工作规划,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工作任务下达,法律、政策的贯彻与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保障金的征收与使用,残疾人就业与贫困的扶持,以及日常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服务性事业机构,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就业安置、医疗康复等服务工作。这样就把政府的主导工作和事业单位的服务性工作分离开来,从而保证工作操作更加有序,服务更加周到,指导更加有力,效率更加提高,在制度上减少了一些不应重叠、不该交叉、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使政令畅通无阻,事权清晰落实。
(3)推动社会运作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社会庞大事业、爱心工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工作力度加大,虽然有相当部分残疾人解决了一些就业问题,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残疾人面广、量大,而且多数居住在农村,贫困落后的问题一时也难以解决好,为了使残疾人工作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除党委、政府作出积极努力、不断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以外,我们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些工作中来,伸出援助之手,大力开展助残扶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就读,到股份企业就业,到社区医疗机构康复,到民办福利院养老等等。同时,我们也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热爱劳动,克服困难,做生活的强者,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