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组织应加强职工维权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6-23 15: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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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丽水市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性质、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它为各级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丽水工会组织通过加强民企、外资、港(台)资企业的工会组建,推动民工加入工会,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清欠民工工资,以及建立了情系职工、服务会员的丽水市(莲都)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履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但一些企业恶意欠薪、强制加班、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等侵犯职工权益仍然时有发生。丽水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特别是对非公中、小企业的职工维权工作上还需要再作努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乏力,许多职工特别是外来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责认识不清甚至错误。认为工会组织属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只是在逢年过节对职工送温暖、扶贫帮困,认识不到工会组织是全体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组织,没有把合法的组织机构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二、重视规模企业的工会组建,而忽视组建非公中小企业工会组织。我市国有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以及规摸较大的企业基本建有工会组织。这些企业相对规范,职工劳动合同签定以及职工“五险一金”的交纳情况较好,劳资纠纷少。但是,我市尚有大量非公中、小企业及建筑、服务等行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相对较少、外来民工多,且流动性强。许多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五险一金”,容易引发劳资纠纷,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但这些企业基本没有组建工会。
三、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帮助非公中小型企业职工以及外来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还不到位。丽水市劳动行政部门曾出具格式化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市许多规范企业也比较多采用这种格式合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尚有许多非公、中小型企业不予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自行拟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合同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劳动合同中存在规避法律行为,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义是一式二份,而实际劳动者手中没有合同,等等损害或可能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存在。而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时,没有参与把好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关。
四、在职工维权的具体案件中,缺乏工会组织的声音。近年来,虽然我市工会组织也参与劳动部门清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服务基地,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对职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工会组织并没有主动、积极参与职工维权案件中,特别是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劳动仲裁、诉讼程序中难以听到工会组织支持职工维权的声音。
为切实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特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正确认识。工会组织在宣传上不仅仅靠在“五一”节或某个“活动日”作宣传,而且应该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并通过街道、社区、乡镇等各级机构以及劳动中介服务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会法、工会组织章程、工会的职责等宣传,帮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认识到工会组织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二、依法加强建设非公中小企业以及建筑、服务行业的工会组织。基于非公中、小企业及建筑、服务行业中容易产生劳资纠纷,职工权益受侵犯案件比例较高。更应该加强建设上述企业或行业的工会组织。工会可以通过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横行联系,了解本区域非公中、小型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应组建企业工会组织或可成立产业工会组织的,最大限度推进企业(或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为职工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三、把参与集体协商的集体劳动合同工作和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作为工会履行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任务。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是我国当前解决职工(民工)与企业纠纷困境的最有力方式之一,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建立产业工会组织以及以产业工会组织为主体参与协商制定集体劳动合同是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工会组织应在职工就业时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为职工维权提供合同依据。
四、积极参与支持职工维权个案,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工作。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维权具体工作中要注重落实个案中对职工维权的支持。首先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案件中,对于职工本身(包括代理律师)无法取得凭证而造成维权难;工会组织可利用组织优势、利用法律赋予的维护职工权利的职责,帮助职工调查取证;其次,可以工会组织名义参与仲裁、诉讼支持职工维权;工会组织对于企业恶意欠薪、虐工、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等典型案件应更加坚定支持职工,积极主动调查核实,有效参与案件处理,既使职工真正体会到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又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