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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生态旅游中加强环保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11-13 13: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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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丽水市委会
 
    近年来,我市大力倡导发展 生态旅游业,以“生态、休闲、养生”为特色的旅游业发展得有声有色,为我市的经济增长,产业多元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也出现了由于环保意识薄弱,对旅游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现象,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与营造我市生态文明的理念相悖。主要表现有:1、景区环境污染。景区内基础设施落后,无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放,垃圾胡乱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游客在景区游览后随手丢弃矿泉水瓶、塑料袋等不易降解垃圾没有及时清理。2、建设旅游设施时不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在生态保护区内修建公路、宾馆酒店等基础设施时,对保护生态环境考虑不足,对植被、水土保持等造成一定的破坏。3、旅游业危及生物物种保护。少数游客和旅游经营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非法捕食珍稀动物,破坏物种保护。4、旅游旺季部分景区接待超负荷。由于旅游投资不足,设施建设滞后,加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足,造成部分景区接待能力很有限、影响力不强。
    目前,某些先期开展生态旅游地区的旅游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报道常见于各种媒体,据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表明,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另一份研究机构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已经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中,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声污染,3%有空气污染。从上述现象和统计来看,只顾开发资源而不注重环保管理,对生态资源作可持续性的开发,就会发生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又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如果我市的生态旅游开发不加强环保管理,将对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建设生态文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生态旅游区的管理,进行科学规划。(1)在生态旅游区的管理方面,应该加强审批管理和环境监测。例如,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生态旅游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别要注意对生态旅游区的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水质、大气、噪声等,定期评估,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下降的地区,要分析原因,进行恢复性保护,坚持“保护第一,利用第二”的原则。(2)在生态旅游规划方面,生态旅游规划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在规划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并在规划中进行协调。在生态旅游规划之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旅游资源价值和市场潜力以及旅游开发将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符合生态旅游目标的各种专项规划。
    二、加强对生态旅游区的监管。林业、旅游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来监督经营者的开发行为,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在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同时要牵头做好旅游开发区及周边社区旅游扶贫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和利用旅游产业收益对环境进行反哺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游客引导。一是在景区内增加有生态环保科学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游客应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宣传资料、广告牌,特别是通过生态旅游服务人员的身体力行让旅游者受到教育和感染,使游客在景区旅游时行为有所约束,倡导文明、和谐、环保的旅游风尚。二是对景区居民及经营业主进行生态环境教育,通过一些案例、数据,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与生存的环境息息相关,把个人利益同环境保护相结合,能自觉保护和改善环境。三是积极引导游客的旅游方式。(1)要根据景区内环境承载力的状况,利用门票等经济手段、利用线路设计、分区规划等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游客进行合理分流。(2)引导游客的消费方式和旅游价值观,充分挖掘旅游的文化内涵,大力倡导生态旅游是一种亲近自然、保护自然的旅游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大兴土木,为接待游客吃、住、行的需要,要科学和合理建设基础设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同时重视对生态的反哺和破坏后的修复工作,使我市旅游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为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