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的管理和供货的监督力度
发布时间:2009-11-13 14:02:38
|
作者: 民建丽水市委会
从去年开始,丽水市招投标中心采用“二次竞价”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二次竞价”的采购模式就是以基准价为基础,谁的总报价低谁中标。因此,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为了拿到中标资格,都做起了“亏本买卖”,把绝大部分型号的电脑以低于进价报价,只留一两个型号的报价有利润。但是,中标后的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生意,采购单位前去采购时,供应商提供的只有那些在报价中属于有利可图的型号,采购单位想要其他型号的电脑,供应商就会以各种措辞应对,不予供应,比如告之暂时没货,要等一段时间,可是采购方等来等去还是没货,情急之下只好按供应商提供的型号购买,最后落入了供应商的圈套。
此次民建调查组对中标单位进行了暗访,当说明自己是某个政府采购单位的,前来采购电脑,问有没有某种型号(报价低于进价)的电脑时,被告之无货要等一段时间。当我们提出售后服务承诺应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时,服务人员告诉我们这种型号的性能不是很好,选购的人不多,厂家生产的也不多,所以要在一定时间内供货很难,如急用可以选择其它性能更好的电脑。
据了解,中标价格进行“二次竞标”的产品并非局限于电脑,还涉及打印机、复印机等产品。如今已了解情况的许多单位采购人员认为,政府协议采购从表面上看是为政府节省资金,事实是侵害了政府采购对产品的自由选购权,愚弄采购单位, 有违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一些供应商不正当竞争;二是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企业履行供货监管不力;三是虽然按照有关规定,某一中标单位连续有三次以上的投诉,政府有权取消其资格,但大多数单位采购者都不愿意因为公家的事而得罪人。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前,需对投标方有授权要求,即只有获得厂家授权的代理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且要求具有厂家出具授权书的竞标者至少是中标数的1.5到2倍,以便有正常的竞争机制。
二、为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允许业内同行要货时,可通过采购中心向指定中标方采购,致使中标方的履行供货能力处于采购中心的监督之下。
三、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方采购自己单位需要的型号的货物,在被告知无此型号货物可供的情况下,可通过采购中心指定供应商,或通过采购中心购买,促使其按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供货,这样做同样能使中标方的履行供货处于采购中心的监督之下。
四、采购中心还可扩大政府采购受益面,将百姓个人批量采购纳入服务范围,只要群众有10件以上的采购需求,即可向中标经销商采购。这样既可以惠及百姓,又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政府协议采购制度。(蓝雪华、李香珠、叶继东)
此次民建调查组对中标单位进行了暗访,当说明自己是某个政府采购单位的,前来采购电脑,问有没有某种型号(报价低于进价)的电脑时,被告之无货要等一段时间。当我们提出售后服务承诺应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时,服务人员告诉我们这种型号的性能不是很好,选购的人不多,厂家生产的也不多,所以要在一定时间内供货很难,如急用可以选择其它性能更好的电脑。
据了解,中标价格进行“二次竞标”的产品并非局限于电脑,还涉及打印机、复印机等产品。如今已了解情况的许多单位采购人员认为,政府协议采购从表面上看是为政府节省资金,事实是侵害了政府采购对产品的自由选购权,愚弄采购单位, 有违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一些供应商不正当竞争;二是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企业履行供货监管不力;三是虽然按照有关规定,某一中标单位连续有三次以上的投诉,政府有权取消其资格,但大多数单位采购者都不愿意因为公家的事而得罪人。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前,需对投标方有授权要求,即只有获得厂家授权的代理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且要求具有厂家出具授权书的竞标者至少是中标数的1.5到2倍,以便有正常的竞争机制。
二、为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允许业内同行要货时,可通过采购中心向指定中标方采购,致使中标方的履行供货能力处于采购中心的监督之下。
三、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方采购自己单位需要的型号的货物,在被告知无此型号货物可供的情况下,可通过采购中心指定供应商,或通过采购中心购买,促使其按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供货,这样做同样能使中标方的履行供货处于采购中心的监督之下。
四、采购中心还可扩大政府采购受益面,将百姓个人批量采购纳入服务范围,只要群众有10件以上的采购需求,即可向中标经销商采购。这样既可以惠及百姓,又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政府协议采购制度。(蓝雪华、李香珠、叶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