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04-08-04 08: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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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椒江区委会 辛涌
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人工降雨作业,这是近几年全省各地普遍采用的有效抗旱手段。但在实施人工降雨过程中,涉及跨市、区的区域性人工降雨的政府间协调,人工降雨影响公共安全处置预案的法制实施等,均因缺乏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有效调整而影响整个人工降雨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某市组织力量开展人工降雨,化费了巨额的降雨资金的投入,结果相邻的另一城市成了受益者。又如邻市组织人工降雨,发射的数枚火箭弹未在指定空域爆炸,却落在另一个城市的人口密集区,幸好未造成周边人群伤亡事故。这些均应未有省内人工降雨规范性文件而影响组织实施协调。
为此建议:
一、尽快制定《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参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体例》规定,结合省内实际,对涉及跨市、县间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可操作性的协调机构和办法。同时在以上《办法》中应补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制定详尽的危及公共安全的预案”条款。
二、如一时无法出台《办法》;可由省政府先制定人工降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时指导全省人工降雨工作。
三、在《办法》中,应补充“人工降雨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的实施造成公民、人身财产伤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款,以体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