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努力提高我市的法治水平
发布时间:2004-09-08 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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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四次会议通过后,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领域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该法所体现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新的行政制度,必将大大改善政府法治建设的现状。
行政许可也就是我们通常据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手段。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身份的行为。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益,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身的廉洁与效率,关系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环境。
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我市的法治建设水平,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舍弃超权限设定的审批权力。建设有限政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严格的规定。它只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发布的决定、省级及较大城市的人双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此外还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具有设定不超过一年实施期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过多过滥,是我国行政领域的严重弊端。国务院先后二次在全国范围内废止了近1200项的审批事项,但在旧的审批权被削减的同时,新的审批事项又不断涌现。一些“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又改头换面以新的面目出现。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认识到,有些行政许可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万能的,这的成本很高,极易产生腐败。过多地使用审批手段,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抑制了人们的创造活力,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妨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其次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鉴别和审查。审查其设定是否符合许可事项,应尽快其法规依据和办理程序按规定的方式公开。
规范行政收费,建设廉洁政府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是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顽症,也是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乐此不疲的内在动因。有的行政机关将交费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条件或唯一条件,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产生了“审批就是收费”的错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中的收费原则和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不收费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不收费是基本、普遍的原则,收费是特别的例外。行政机关实施这种特别的例外??收费行为,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就是说,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要收费的之外,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均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这种对收费的限制不仅在作出许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而且在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过程中也应遵循。行使各项行政许可权及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对现行各项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逐项审查。
实行公开行政,建设透明政府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过程中的公开原则。具体的公开内容有:法规公开,实施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供公众查阅,对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应告知第三人,并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陈述意见的权利。对有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从本质上看是公众赋予政府的,社会公众的知情监督是这种权力的内在要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必须打破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神秘化状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政府信息供社会公众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公众应有权查阅。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检查自己限制公众查阅的种种土政策是否应当废止,检查自己在提供查询时收取高额查询费的做法是否应当改变。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程序,建设诚信高效政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环节的具体行为形式、时限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些特定的许可事项又规定了特别的程序。
以往的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缺乏公开透明外,还缺乏有效的公平机制。由于程序上的任意性,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太多的自由权,几乎把义务和风险多给了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大部分行政机关收取申请材料后没有任何凭据出具,有的是一收了之,而没有了下文;有的是长期的没完没了的审查而久拖不决;有的是反复多次地向申请人索取材料而扰民不断;有的是不予许可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有的是许可事项事关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却没有给予参与表达意见的机会。总之,行政机关有太多的理由和借口来应付相对人的请求。申请人面对如此境况,所剩下的除了找后门、托关系之外还有别的选择吗?
行政许可法对此有了症下药的措施,除了以上论及的公开程序外,如它规定了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均要出具书面凭证;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可延长十天;对不予许可的决定应书面说明理由;对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告知有听证权。对事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法作出许可。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衡量一国一地的法治水平的主要标准是政府(广义的政府)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和政府的执法守法水平。行政许可法的生效已指日可待,我们应以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周密的工作部署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而努力。当前迫切所要做的除要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之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组织设计好具体的操作规程,把具体法律制度落实在每一项许可事项上,落实在每一项许可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上,这既是实施法律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可贵之处不仅仅在于它设计了一系列比较科学合理的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还在于它所体现出的追求公开透明、追求高效廉洁、重视程序公正、限制公权膨胀等新的执政理验;更在于它对这此执政理验已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落实在具体的施政实践上。我们认为,这些执政理验不应仅仅局限在行政许可领域;它对政府的其它所有行政事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也不应仅仅局限在行政机关,它对我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政治机关均是不可或缺的。如此认识政许可法的作用之重要、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是毫不为过的。我们期待,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人们在与机关接触办事时将少碰到些任意性,多碰到些规范性;省碰到些霸气、冷气和铜气,多碰到些和气、热气和清气。
行政许可也就是我们通常据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手段。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身份的行为。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益,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身的廉洁与效率,关系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环境。
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我市的法治建设水平,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舍弃超权限设定的审批权力。建设有限政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了严格的规定。它只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发布的决定、省级及较大城市的人双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此外还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具有设定不超过一年实施期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过多过滥,是我国行政领域的严重弊端。国务院先后二次在全国范围内废止了近1200项的审批事项,但在旧的审批权被削减的同时,新的审批事项又不断涌现。一些“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又改头换面以新的面目出现。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认识到,有些行政许可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万能的,这的成本很高,极易产生腐败。过多地使用审批手段,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抑制了人们的创造活力,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妨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其次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鉴别和审查。审查其设定是否符合许可事项,应尽快其法规依据和办理程序按规定的方式公开。
规范行政收费,建设廉洁政府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是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顽症,也是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乐此不疲的内在动因。有的行政机关将交费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条件或唯一条件,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产生了“审批就是收费”的错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中的收费原则和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不收费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不收费是基本、普遍的原则,收费是特别的例外。行政机关实施这种特别的例外??收费行为,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就是说,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要收费的之外,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项目均违背了行政许可法。这种对收费的限制不仅在作出许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而且在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过程中也应遵循。行使各项行政许可权及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对现行各项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逐项审查。
实行公开行政,建设透明政府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过程中的公开原则。具体的公开内容有:法规公开,实施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供公众查阅,对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应告知第三人,并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陈述意见的权利。对有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从本质上看是公众赋予政府的,社会公众的知情监督是这种权力的内在要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必须打破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神秘化状态,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政府信息供社会公众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公众应有权查阅。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检查自己限制公众查阅的种种土政策是否应当废止,检查自己在提供查询时收取高额查询费的做法是否应当改变。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程序,建设诚信高效政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环节的具体行为形式、时限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些特定的许可事项又规定了特别的程序。
以往的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缺乏公开透明外,还缺乏有效的公平机制。由于程序上的任意性,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太多的自由权,几乎把义务和风险多给了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大部分行政机关收取申请材料后没有任何凭据出具,有的是一收了之,而没有了下文;有的是长期的没完没了的审查而久拖不决;有的是反复多次地向申请人索取材料而扰民不断;有的是不予许可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有的是许可事项事关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却没有给予参与表达意见的机会。总之,行政机关有太多的理由和借口来应付相对人的请求。申请人面对如此境况,所剩下的除了找后门、托关系之外还有别的选择吗?
行政许可法对此有了症下药的措施,除了以上论及的公开程序外,如它规定了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均要出具书面凭证;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经批准的可延长十天;对不予许可的决定应书面说明理由;对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告知有听证权。对事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法作出许可。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衡量一国一地的法治水平的主要标准是政府(广义的政府)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和政府的执法守法水平。行政许可法的生效已指日可待,我们应以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周密的工作部署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而努力。当前迫切所要做的除要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之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组织设计好具体的操作规程,把具体法律制度落实在每一项许可事项上,落实在每一项许可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上,这既是实施法律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可贵之处不仅仅在于它设计了一系列比较科学合理的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还在于它所体现出的追求公开透明、追求高效廉洁、重视程序公正、限制公权膨胀等新的执政理验;更在于它对这此执政理验已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落实在具体的施政实践上。我们认为,这些执政理验不应仅仅局限在行政许可领域;它对政府的其它所有行政事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也不应仅仅局限在行政机关,它对我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政治机关均是不可或缺的。如此认识政许可法的作用之重要、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是毫不为过的。我们期待,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人们在与机关接触办事时将少碰到些任意性,多碰到些规范性;省碰到些霸气、冷气和铜气,多碰到些和气、热气和清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