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4-09-08 1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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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这在我市人均拥有水平不高,利用率较高的情况,尤为突出。近年来,我市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因征地补偿,被征用的村民安置等问题引发诸多矛盾,如果说,五年前上访的焦点集中在工业企业转制职的社保问题,而三年前开始,以及今后有更长的一段时期,上访最突出、最集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是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安置问题。现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价格偏低已成农民、社会议论的热点,群众强烈要求征地补偿提高与公开、公平、公正。
1、尽管我市依照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接近甚至有些已经超过,但离农民应获得的实际补偿还很远。
一来农民觉得土地是赖以生存的基础手段,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无持续的生活保障,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再就业的竞争能力没有。
二来农民觉得城市居民从第一天到企业开始就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强制保障和工伤保险待遇,而农村村民从事田间劳动一辈子也不会有以上保障,特别是失地后没有任何机构和组织为他们提供并办理以上劳动保险,尽管都是中国的公民。
三来征地补偿与出让价格比反差悬殊,失地农民感觉自己财富被征地单位和受让者不合理侵占,心理失衡。
四来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力等安置被货币补偿替代后,农民的再就业成本提高,而劳动力安置费的货币补偿标准太低。且这微薄的安置补偿金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机会。
2、同一地段或地块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征地难。椒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与椒江区的征地补偿方案在一个自然村出现二种不同标准的补偿方案,使得采用低标准补偿的征地单位无法实施。农民抱怨,同一条街上的二块地段有二种补偿价格太显失公平了。还有在同村同一地块因征地用途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因为习惯上,仍按建设项目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做法(至少“区片综合”划定前),例如,市政府将大学园区的征地标准统一定为9万元/亩。那么被征地农民认为农民凭什么来承担公共事业建设费用,并且在生存受到较大影响的前提下。反之,城市居民呢?因而引发了栅桥村上访等事件。至今没有解决。征地工作也一度受阻。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管理,使用不够规范。
4、在征地补偿金中,没有安排过为失地村民解决社会保障的资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
5、尽管台州、椒江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出台了征地价格的“区片综合价”,对统一征地补偿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村民反映,同样价格很低。而且该区片的标准制定欠合理、欠普遍、欠公平、欠公开,没有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
6、失地人数激增,给社会长治久安埋下隐患,潜在着许多不安定因素。
二、完善征地安置工作的建议
(一)依法、公平、合理地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
⑴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首先,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区片综合价”。参照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农民人均收入”标准为基础,综合土地类别,土地使用价值,地段等因素制定综合价。并且在形式上必须采取听证会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其次,确定“区片综合价”的使用期间,并及时调整。
⑵以“区片综合价”为基础,辅之以“贴农金”进行管理补偿。以现有的区片综合价不足以对征地农民进行公平补偿的,可在补偿金后,向用地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补贴农业生产基金”(称贴农金)。此贴农金系九O年代未省农业厅、省体改委文件明确允许收取的,实践中很多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在实行。
⑶长远的可试行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征地补偿价格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土地资源能够通过市场得到合理配置。
⑷对被征用土地因改变用途而增值,增值部分政府收取的增值税应部分返还被征地农村,以保障经济组织和村民。
(二)在“撤村建居”中一并解决村民社保问题
1、被征地村民的社保可考虑政府从出让金中优先拔付部分,村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拔付部分,村民从安置补偿费中支取部分的形式解决。 此前的村民按“撤村建居”有关政策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民政救济中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金。
2、“农嫁居”、“居嫁农”的村民待遇问题,应遵循依法公平原则、合理地考虑村民待遇。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分配问题,应依法并遵循自愿原则。
1、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等补偿费归所有权人,劳动安置费属自行安置的可直接由村民支取,由集体负责安置的,由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如涉及缴纳社保基金的,村集体,村民个人均应承担相应份额。
2、建立村集体资金使用审核监督制度。定期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    (四)协调市、区关系,统一征地补偿价格
在台州市开发区与椒江区范围内应统一协调征地价格杜绝“一村一策,一村多策”等不正常现象。制订统一的全市“区片综合价”。
(五)在撤村建居中,对以土地补偿金为主要收益积累的村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
①对村集体积累进行评估确定村民的股份和股金。
②根据村民的股份分享村经济组织投资的收益。
③杜绝分配村集体积累资金的行为。
④将村集体组织按公司化进入市场运作,进行科学民主的管理,完成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的任务。    (六)对村集体留地安置的土地,应尽可能多听取村民的意见,合理、科学地对村民进行安置。
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与农民争利,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没有了土地,他们就没有了退路,社会很难稳定。”“群众利益无小事”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