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台州市委会:关于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管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05-05-24 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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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撰写赵跃进
“瘦肉精”学名为盐酸克伦特罗,本是用于治疗人哮喘病的处方药。1981年前后,国外有人发现生猪食用盐酸克伦特罗后在代谢过程中能够促进蛋白质的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改善胴体品质,使生长速度加快,瘦肉率相对增长10%以上,因而美其名曰“瘦肉精”。事实上,“瘦肉精”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而是一种激素,一种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对人们“食肉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它对人体心脏有刺激作用,会产生心悸、心慌,对神经系统也有刺激作用,产生恶心、呕吐、还有肌肉不由自主的的颤抖,特别是对有高血压、冠心病患者及老年人危害更大,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的话,还会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近年来,广东、上海、福建及本省的杭州、嘉兴、湖州等地都发生了“瘦肉精”中毒事件。2003年广东信宜市北界镇曾发生一次食用含“瘦肉精”猪肉造成530余人中毒的特大事件,引起了全国震惊。为此,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瘦肉精”检测,国家五部委也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各地都把整治“瘦肉精”作为治理“餐桌污染”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从生猪生产、调运、屠宰、销售各个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禁止污染食品上市,维护人民健康。上海、福建厦门和本省的杭州、嘉兴、宁波等地都强化了“瘦肉精”的监管,特别是福建厦门市于2001年7月开始从出台政府令,建立机构,强化检测,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着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瘦肉精”检出率从整治前的35%降到2001年底的4.56%,到2004年的0.2%—0.3%。台州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连续多年把“菜篮子放心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大对肉食品的检验检疫力度,人民群众的食肉放心度逐年提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市还没有对“瘦肉精”进行检测,而由于受暴利驱动,一些生猪养殖户仍在使用“瘦肉精”,特别是外调生猪,据有关部门对外地调入生猪的“瘦肉精”定性检测,部分生猪含有“瘦肉精”,这对我市人民群众的食肉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管刻不容缓。
对策建议
“瘦肉精”已成为肉食品质量安全的头号隐患,加强“瘦肉精”监管必须从长计议,对症下药,总体把握内紧外松,分步实施,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加强检测,引导消费。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生产者、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坚定与否,直接影响“瘦肉精”抵制效果。为此,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通过召开生猪养殖户、生猪经营者、饲料兽药经销商、定点屠宰场等企业座谈会及上街宣传等形式,进行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动物产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调整治“瘦肉精”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瘦肉精” 共识。从此,一方面提高生猪生产者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引导他们规范养殖;另一方面提高消费者的识别、防范、抵制能力和处理中毒事件的应变能力。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对生猪检测不合格的养殖户及查出违禁药和不合格饲料的经营户、使用户进行爆光,以震摄不法分子,教育经营户和群众。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整治“瘦肉精”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综合性强的工作,从食用“瘦肉精”到最后变成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涉及到瘦肉精的药品生产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养殖户)、屠宰企业及肉食市场等五个环节和多个部门,各相关成员单位分工是否科学合理,任务和职责是否明确,至关重要。为此,要尽快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构,并明确农业、贸易、质技、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职责,特别是农业部门要对本地生猪和调入生猪的“瘦肉精”进行全面的检测,贸易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场及时送检,质技部门要尽快建立法定检测机构,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检监管。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建检验检测网络,加大抽检力度。建立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自检、社会中介(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三级安全检测体系。贸易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建立进场屠宰生猪台帐,对进场生猪编号、产地、饲养场、检疫合格证号、准调证号、收购人、贩运人、委托屠宰人、产地检验情况等逐一进行登记管理。落实专人,对待宰生猪做到按规定每日取样,对采取的尿样进行编号、登记,并进行定性检测,对定性检测有疑问的要立即送往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饲料生产、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外地供应商生产基地的检测。
4、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瘦肉精”案件。浙江省公检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500克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对使用“瘦肉精”养殖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违反的处于1—5万元罚款,屠宰场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服务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关规定。为此,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瘦肉精”案件。定点屠宰场(厂)待宰生猪经检测“瘦肉精”残留阳性的,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责任人,且通报生猪产地,地产生猪通报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追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生猪经营者不得采购、送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对首次被查出所经营生猪“瘦肉精”阳性的生猪经营者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对情况严重或第二次被查出所经营生猪“瘦肉精”阳性的经营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本地养殖户生猪经检测“瘦肉精”残留阳性的饲养场(户),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同批生猪采取强制滞留去毒处理,经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和屠宰。同时,对阻碍、抗拒行政执法和检测人员执行检查、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瘦肉精”直接威胁到人民健康,影响到社会稳定,是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为此,要尽快制订出台《台州市禁止饲养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管理办法》,建立生猪质量标准检测保证体系,为强化“瘦肉精”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管理办法》要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标准、检测费用及相应的处罚办法等。此外,对“瘦肉精”检测和监督管理的费用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6、建立联防机制,强化源头控制。我市现有近70%以上生猪需从外地调入,且调入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为此,加强与生猪主产区的联防,强化源头控制,是整治“瘦肉精”的一项根本举措,要在对生猪主产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两地政府出面,签订生猪产销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局面。生猪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生猪收购、贩运、批发等档案管理,要从主产区无公害生猪养殖场或严格饲养、防疫管理、年产一定规模以上的养殖场采购生猪,并与当地养猪场签定包括禁止饲养含“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生猪为内容的“放心肉”购销合同,严把生猪采购准入关。对检出“瘦肉精”的生猪产地和生猪经营者要进行安全告诫,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实行禁调,确保调入生猪的安全。
(该文系民建台州市委会在市政协三届一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