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出台《浙江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31 15: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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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椒江区委会办公室主任赵昌东
随着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推进,我省的森林面积不断增加,植被环境日益优化,野生动物数量迅速上升,种类进一步多样化,生态系统渐趋完善。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伴着野生动物增多,损农伤人事件频繁发生,已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种植业、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身安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成了他们新的负担。 我省是野生动物资源相对缺乏的省份,但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地区,又大多处于经济比较薄弱的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政府应正确协调好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切身利益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关系。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我省在制定野生动物损农伤人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明显滞后,至今尚未出台。
为使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赵昌东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浙江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一、参照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研损农伤人的情况,制定指导性、操作性的具体补偿措施。
二、在办法中应列出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不同保护级别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范围、程序和具体标准。对于未列入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它们的生息繁衍已超过生态承载量的,应落实控制措施,允许持有合法证件的猎捕队定种群、定时间、定数量、有组织地捕猎,以减少损农伤人事件的发生。
三、办法应明确不同保护级别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金来源渠道,以及各级政府财经负担比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支出。对于政府财力有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资金落实困难的地区,省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为保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补偿认定工作公开、公正,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补偿鉴定小组,对损害事件进行核查、评估,一旦确认,应限时办理。 若一时难以出台的,先制定浙江省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若干实施意见,指导各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