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农民工医保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7-09-05 16: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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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正侃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按照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分割的模式设计的,难以覆盖到游离在两者之间的农民工。
虽然自2003年起,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在全国各地农村逐步展开,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指出要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尽管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但其医疗参保仍面临不少现实难题。一是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自认为身强力壮,不愿参保,加上现行的自愿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还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二是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而且目前医保制度的异地接续办法又尚未建立,加上管理手段跟不上,网络体系不健全,全国没有统盘筹划,造成农民工异地就医结算困难,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三是农民工因常年在外,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因异地就医手续繁琐,也难以真正享受到合作医疗补偿的优惠。不少农民工反映:参加合作医疗减免的几个钱,还抵不上请假回乡路费和误工工资的损失。
针对以上农民工医疗保障上存在的特殊情况,建议:
一、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级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切实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编制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守则,积极引导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使他们意识到参保是各自的应尽义务。
二、政策扶持,落实到位。针对现行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政策,对农民工这个低收入群体来说门槛太高,完全依靠他们自身的积累比较困难,考虑工农有别,应本着“个人认保低费率、单位用工按比例缴费,政府量财出资扶持,社会力量自愿帮扶”的原则,建立“个人、单位、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家出台特殊政策,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对农民工的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三、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为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使他们能在就业地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医疗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民工分布状况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农民工的参保情况,就医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地社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原籍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各地的医保账户的接续办法。可通过互联网,搞好衔接,简化手续,为农民工的跨地区流动能在就业地就医、就业地报销结算提供方便。
四、探索试行,搞好并轨。在通过尽快建立各地医保账户接续办法的同时,可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设计与城市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率先探索试行“区域性专项医保卡”,农民工持卡可在市域范围内流动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推广。
五、科学筹划,全国统盘。国家应科学筹划,全国统盘考虑,逐步实行全国通用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卡”制度,像居民身份证一样,只要农民工一卡在手,不管流动到哪里都可享受就业地的医疗服务。
(作者系民建台州市委会名誉主委、市特聘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