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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的四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8-02-19 14: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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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琦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一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已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的重视程度不一。仍有少数单位没有严格遵守,以各种形式逃避管理。一是化整为零。一些单位将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拆散分批自行够买;二是变更名目。将协议采购类在开具发票时更改为耗材类物品名称变相处理 ;三是模糊事实。个别单位甚至以“不知晓”为由搪塞,造成采购既成事实。这些行为对规范公共支出管理是一种危害。
二、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不够严谨规范。目前不少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编写宠统、随意,存在“少编多购”或“编而不购”、“不编补购”等情况,直接给采购中心的工作带来困难,造成同类项目采购次数频繁,投入精力无谓增加。有些地市近几年每年协议外采购招标活动均有100多次之多,这就难以发挥政府采购招标的整体效应、争取到理想的折扣率。
三、政府采购的专家库队伍建设难以适应评审要求。目前地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家分类存在较大局限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主要表现在库内专家有限,实际在用的往往只有一半左右。按相应类别分配后,每类的专家就非常少。专家分类也不均衡,如电脑、家具、电梯等一些类别抽取的重复率特别高,经常有专家在一个月内抽到好几次。而有些类别因为专家的稀缺,使到评专家“并不太专”,直接影响到采购效果。
四、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建设难以适应“及时、高效”的要求。电子化采购逐渐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而政府现有的采购网站往往仅能满足于公告、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大量繁琐的工作均由工作人员以手工形式完成,直接增加人力物力支出,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为此曲琦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宣传及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制作宣传手册等各种方式对《政府采购法》进行积极宣传。同时由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财政预算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要求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做到严谨规范、详细完整。对于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部门不予增加资金,采购中心不予采购。
三、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地市级专家库。扩大专家聘请范围,从社会各界,如高校、企业等发现并聘请更多的专家;增加对专家评审费用的财政拨款,以补贴专家合理的劳务、交通费用;允许相近地市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共享。
四、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拓宽网站服务,增加网上程序流转、网上竞价等功能。利用网上采购公开竞标的特点,让供应商在透明的平台操作,让公众参与监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系台州市政协委员、台州市地税稽查局综合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