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专题调研后,发现:目前,农村金融十分薄弱、无法满足需求的问题仍然严重。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少,农民无法获得信贷资金的支持,甚至连简单的存款业务也非常不方便。而目前已试点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数量少,且机构全都设在县城,因此实际上并没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要真正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必须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早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办法及配套政策,以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的要求,开始在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组建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年10月18日,银监会将试点范围已从6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对现行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对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和村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能保障社员之间信任和信息对等,这是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也是提高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的保证,是未来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更好地服务“三农”建设,应尽快制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配套政策。
为此建议:
1、鼓励地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试点工作,尽快出台地方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定位。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该始终以农民为主体,以村落为边界,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业务范围仅限于社员,初始规模可限制在50万元以内,作为金融机构末梢的一种补充,切忌贪大、盲目发展。目前,各地对建立新型金融机构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纷纷筹建,其目的是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润,很难真正为农民服务。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一些企业以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名,钻政策空子,保障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要拓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一些地方试点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农村社区内的农民,二是财政扶助资金的注入,三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欠发达地区农民本来就缺乏资金,外部资助是有限的,指望财政大量注入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这三个渠道难以完全满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资金需求。要解决这个问题,资金互助社必须与农村信用社等现有金融机构建立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互助社可以在固定金融机构开户,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放在该机构,金融机构则提供一定量的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在税收等政策上鼓励和支持这种多赢的合作。
3、加强与完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度,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合作组织异化。在试点阶段,要坚持宁缺勿滥,切忌政府包办,一哄而上。要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4、给予相关政策的支持。要保证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目前,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执行着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持平或者略低的借款利率,利率上没有显著的优势。而且,管理人员都是义务的,管理也需要一定资金。这种状况很难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维持长久。要研究通过拨付财政周转铺底资金,从而放大供给,促进联合,同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可弥补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制度成本,帮助其建立风险补偿金。
5、管理上不能脱离农村的实际。监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放宽对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要求。农村很多优秀人才的学历并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水平,但他们做民间放贷控制风险的能力很强,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不必实施严格、繁杂而漫长的审批程序,而应该实行报备核准制。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对农民自办产业化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应给予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也应给予低息或免息政策,支持当地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和金融意识。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表明,农民有合作需求,并且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关键还在于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识,以及对合作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资金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开展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使农民了解相关的金融业务,从而保障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必须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合作是自己的事”,通过开展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农民提高对合作组织的认识,激发他们合作的意愿,提高他们的合作能力。
作者:浙江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