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不闹不解决”现象 坚持法治原则维护稳定
发布时间:2011-09-13 16: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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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克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也在加速呈现。社会上,时不时出现“自焚秀”、“ 跳楼秀”、“抬尸上访”等以“闹”为特征的群体性事件。尽管很多事件背后也有追求公平公正、维护正当利益的愿望,但不少闹事者上访闹事等行为属无理无法,他们坚信“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把“闹”作为有效的方式,甚至不惜制造事端,给政府制造压力。由于客观上,也加速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使社会上不少人也跟进效仿,形成恶性循环,长期以往,对社会稳定危害很大,成为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
无理无法的“不闹不解决”现象,表现有四:1、方式方法过激、甚至违法。为“出一口气”, 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行为,如堵国道、堵机关、起哄闹事,在网络散布不符合事实的煽动性言论、消息。2、对司法“软弱”的不信任。有的案件经几级法院审定,一些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也进行上访、静坐,更有甚者干脆不打官司,坚持上访闹事,即所谓的“节约成本”。这样的上访闹事等行为,成为了“震慑”、“ 绑架”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种手段。3、寻求法外利益最大化。个别闹事者企图突破法律和政策,使非正当利益最大化,部分地区上访和闹事甚至形成一种产业,有无利害关系人也积极参与,按日、按月领取报酬。4、传染性强,社会成本高。不少上访者把“闹”作为成功经验效仿,并借助社会媒体的力量扩音,处理起来往往动用武警、消防等,对法律和道德的基本信仰,破坏性较大。
归纳起来,原因如下:
一、关系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是产生问题的根源。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政府听不进群众的话,群众就不听政府的话。”群体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群体无处申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相互推诿,有问题无人解决;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致使一些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大问题成了“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问题时的“以权代法”和“人治”现象破坏了依法行政的规则。有些权力部门出台政策文件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红头文件超越国家法律;有的权力部门“知法违法”行为,更是大大降低了“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权力”的等级关系凌驾于“官与民”平等法律关系之上。行政规则的不透明不可靠,群众有问题就先找“熟人”。官员“信权不信法”,群众“信闹不信法”,一些人企图把事情“闹”大,引起上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行政部门工作作风、方法不当,助长了“不闹不解决”现象的产生。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不当,以“闹”的程度或事件的影响大小,决定解决的方式和力度。一些地方为了息访,无原则迁就无理无法上访者,满足闹事者的不合理要求,最终反而闹事行为不减反增,陷入“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作风漂浮,下乡到基层是“坐着车子转转、隔着玻璃看看”,群众的民意了解不深,出现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有利基础上,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治”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稳定,树立政府和法律权威。为此建议:
一、面向基层群众,建立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制度平台的设计,主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一些地方事关民生的政策制定,应当设定“民意征求”环节,如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及时通知短信平台提醒查阅,征询修改建议。现在,基层政府设有信访接待室,但领导干部怕接待信访,抱怨群众不听话、爱生事;信访接待日,流于形式,不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很难解决或者无人解决的问题,群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某些时候就容易走极端。建议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申诉渠道。
二、优化和改进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政府依法行政。要向群众公告,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流程和法律程序,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强化事前的行政解决能力。把握信访制度导向,消除已有的影响,使信访回到正常的轨道上。对有理的上访者,应及时处理满足其诉求,避免陷入等他们上访闹事后才解决的窘境。倡导信访的法律援助,如在信访部门设立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有组织地推广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件的做法。
三、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关键在领导坚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惧怕事件搞大,用行政干预法律,让会哭会闹的孩子“多吃奶”。对那些不按信访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规定办。对于那些无理搅三分、不听劝阻、继续缠访闹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上访者,执法部门要按信访条例和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依法追究那些别有用心的上访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唯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媒体宣传,强化群众“唯法维权”的意识,启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使无理者知道又闹又吵是徒劳的。一是要通过媒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涉法上访者能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二是要树立正确的道德伦理意识,注意培育和发扬良好的道德观念,使无理上访者的错误主张失去宣扬的市场,成为人们规劝和批评的对象。
五、在我国《信访条例》的基础上,组织法律专家编写《社会矛盾依法行政手册》。通过全国案例的收集、编辑、整理,形成《社会矛盾依法行政手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办法。以具体活生生的案件,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明确政府不再一味迁就、退让的各种情形,也是各级行政干部的办案指导。
无理无法的“不闹不解决”现象,表现有四:1、方式方法过激、甚至违法。为“出一口气”, 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行为,如堵国道、堵机关、起哄闹事,在网络散布不符合事实的煽动性言论、消息。2、对司法“软弱”的不信任。有的案件经几级法院审定,一些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也进行上访、静坐,更有甚者干脆不打官司,坚持上访闹事,即所谓的“节约成本”。这样的上访闹事等行为,成为了“震慑”、“ 绑架”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种手段。3、寻求法外利益最大化。个别闹事者企图突破法律和政策,使非正当利益最大化,部分地区上访和闹事甚至形成一种产业,有无利害关系人也积极参与,按日、按月领取报酬。4、传染性强,社会成本高。不少上访者把“闹”作为成功经验效仿,并借助社会媒体的力量扩音,处理起来往往动用武警、消防等,对法律和道德的基本信仰,破坏性较大。
归纳起来,原因如下:
一、关系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是产生问题的根源。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政府听不进群众的话,群众就不听政府的话。”群体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群体无处申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相互推诿,有问题无人解决;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致使一些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大问题成了“老大难”问题。
二、解决问题时的“以权代法”和“人治”现象破坏了依法行政的规则。有些权力部门出台政策文件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红头文件超越国家法律;有的权力部门“知法违法”行为,更是大大降低了“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权力”的等级关系凌驾于“官与民”平等法律关系之上。行政规则的不透明不可靠,群众有问题就先找“熟人”。官员“信权不信法”,群众“信闹不信法”,一些人企图把事情“闹”大,引起上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行政部门工作作风、方法不当,助长了“不闹不解决”现象的产生。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不当,以“闹”的程度或事件的影响大小,决定解决的方式和力度。一些地方为了息访,无原则迁就无理无法上访者,满足闹事者的不合理要求,最终反而闹事行为不减反增,陷入“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作风漂浮,下乡到基层是“坐着车子转转、隔着玻璃看看”,群众的民意了解不深,出现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解决。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有利基础上,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治”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稳定,树立政府和法律权威。为此建议:
一、面向基层群众,建立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制度平台的设计,主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一些地方事关民生的政策制定,应当设定“民意征求”环节,如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及时通知短信平台提醒查阅,征询修改建议。现在,基层政府设有信访接待室,但领导干部怕接待信访,抱怨群众不听话、爱生事;信访接待日,流于形式,不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很难解决或者无人解决的问题,群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某些时候就容易走极端。建议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申诉渠道。
二、优化和改进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政府依法行政。要向群众公告,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流程和法律程序,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强化事前的行政解决能力。把握信访制度导向,消除已有的影响,使信访回到正常的轨道上。对有理的上访者,应及时处理满足其诉求,避免陷入等他们上访闹事后才解决的窘境。倡导信访的法律援助,如在信访部门设立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有组织地推广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件的做法。
三、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关键在领导坚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依法办事。不能因为惧怕事件搞大,用行政干预法律,让会哭会闹的孩子“多吃奶”。对那些不按信访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规定办。对于那些无理搅三分、不听劝阻、继续缠访闹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上访者,执法部门要按信访条例和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依法追究那些别有用心的上访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唯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媒体宣传,强化群众“唯法维权”的意识,启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使无理者知道又闹又吵是徒劳的。一是要通过媒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涉法上访者能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二是要树立正确的道德伦理意识,注意培育和发扬良好的道德观念,使无理上访者的错误主张失去宣扬的市场,成为人们规劝和批评的对象。
五、在我国《信访条例》的基础上,组织法律专家编写《社会矛盾依法行政手册》。通过全国案例的收集、编辑、整理,形成《社会矛盾依法行政手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办法。以具体活生生的案件,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明确政府不再一味迁就、退让的各种情形,也是各级行政干部的办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