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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治理企业“两本账”现象
发布时间:2011-09-13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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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肖川
    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浙江之俊控股集团通过建立“AB账”,采取关联公司间互相担保、向银行虚假财务报表和虚构供销合同的手段骗取贷款13亿元,造成经济损失11.7亿元,社会影响巨大。企业出于偷骗税和获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建立“两本账、多套报表”的现象较为普遍,亟需大力整治。
    “两本账”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现金流失控,为建立真假两本账创造了条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日常经营超过1000元的,应该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巨额现金的现象极为普遍,动辄数十、甚至数百万元,税务机关即无权监管更无法核实其流向和交易真实性。不申报未开票现金收入和伪造现金交易虚开发票,已成为最常见的偷税和虚开手法。
    二、税务机关执法权力不足,无法遏制假账泛滥
    一是缺乏侦查权和搜查权,只要不法企业把真帐放置于住宿地就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查获;二是缺乏人身限制权,威慑力不足,有时不法分子拒不配合检查却无能为力;三是无权对做假帐的财务人员进行惩处,导致目前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普遍较低。
    三、部门间信息无法共享,无法全面掌握企业经济资料真实性
    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各有数据库却又相互独立,企业报送给税务、金融、统计、工商、外汇管理等各部门的报表和资料往往各不相同,甚至出入很大,但各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料无法核实其真伪。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此现象,建议:
    一、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控制企业现金流,掐住不法企业的“七寸”
大量现金的流通即是不法企业建立“两本账”的有力工具,又是其规避法律制裁的“万能法宝”。但随着网络、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和银行信用卡的普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大额现金交易模式已不再是主流。减少现金流通是税制健全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应该是我国加强税收管理的必然趋势。建议:
    1、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部分条款。为了适应现实情况,将“1000元”限额修改为“1万元”。
    2、将货款支付方式作为发票开具、抵扣和列支的前提条件。超过1万元的现金交易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退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现金交易取得的虚开发票和假票,一经认定,不得认定为“善意取得”。则可以大大增加建立“两本账”的难度,更能有效防止大部分利用虚开、假票进行偷税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银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征管效率并降低信贷风险
    1、企业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料应先经税务机关确认。包括:企业和担保企业的纳税证明、各税种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发票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不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更能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篡改营业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利润等数据以及使用废票、假票进行骗贷。
    2、由金融机构定期向税务机关移交POS机消费清单。即能防止“两本账”现象,又能有效防止利用POS机非法套现。
    三、建立只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全面监控
    1、建立重大经济信息备案通报制度。通过税务机关和财政、工商、人行、海关、外汇、土管、建设、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间的情报交换,特别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购置不动产、高档车辆、重大经济案件等情况,加大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监控力度。
    2、探索建立纳税人综合信用数据库。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规划,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接口标准,整合现有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银行、电力、电讯等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源,如税收违法案件数据库、工商注册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等,实现信息共享,并根据权限提供给各职能部门。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控管理
    对定性为偷税、骗税、虚开的案件,税务部门应将财务人员或中介机构情况及时移交财政会管部门,对其做假账等不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记录污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使会计人员不敢做假账,通过法律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